一、上海法院半数刑案适用简易程序(论文文献综述)
石贤平[1](2021)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目前司法部虽然制定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但评估标准未能涵盖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刑事审判、死刑复核等全部环节,且相应的评估配套机制和法律保障措施尚未建立,因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尚未构建完成。探讨如何构建以及构建一套什么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来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估是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面临的首要问题。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不但能够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也能够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与此同时,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正当性的主要体现是评估指标体系既是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也是法治评估的拓展与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评估指标体系还能够促使政府履行好刑事法律援助义务、增加政府决策的可信度、合法性以及增强政府对决策的调控能力。可行性主要体现在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具有包括宪法、国际公约、政策法律等法源依据,尤其是《法律援助法》的颁布实施,同时还具有评估试点工作的实践基础,在国家评估标准、评估组织和评估人员保障、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等方面已经具备了构建条件。考察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现状后发现,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经历了起步、探索、发展等几个阶段,2019年司法部出台《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及其评估说明是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里程碑事件,从此中国有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国家标准。尽管这一标准离评估指标体系尚有距离,但至少已经迈出了一大步。这一标准的出台也使得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增加为两种:一种是司法行政部门主导的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另外一种是以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司法裁判评估的的运行模式。两种模式下的指标体系构建理论既有相同点也有较大区别。此外,从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的运行现状看,其自行制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在评估试点运行中仍有较大的改善空间。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仍存在诸多障碍,其中理念障碍是首要的,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理念的障碍主要表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对评估指标体系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重要性引起足够重视,导致评估标准制定时民事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指标设置不仅合理,指标体系运用上也较为随意,对评估结果基本不用等。机制障碍主要表现在尚未建立独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遴选机制、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估方法、尚未建立评估异议审查制度和评估结果运用制度,评估经费未纳入专门经费序列等。究其原因主要是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等。通过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的比较研究,不难发现中外评估指标既具有相似性,也有差异性。两者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等。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主要体现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等。因此,中国在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要注意借鉴吸收域外经验,探索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和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要在以人民为中心和平等保护原则的指引下,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和技术构造性原则,满足全部评估指标构建要素的前提下,解决由谁来评估、什么时候评估、评估哪些阶段、在哪里评估等评估适用问题,构建出一套能够有效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保证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的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构建完成后需要确保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这需要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理念转型的前提下,首先对指标体系提供运行机制保障,多措并举地推进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不断完善运行配套制度。此外,要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提供法律保障,要在中国法律援助立法中正确定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将保障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作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宋连斌,林荟,陈希佳[2](2019)在《中国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17)》文中认为2017年国内仲裁机构受案量与标的总额持续增长,我国仲裁制度也经历了近年来力度最大的一次改革。仲裁员资格条件有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包括《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在内的多个重要司法解释,丰富并完善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管理、报核、仲裁裁决撤销等方面的实践。国内主要仲裁机构在国际投资仲裁、临时仲裁等领域也不乏规则创新。笔者在对共计4970件国内、涉外仲裁案件进行研究后认为,2017年中国法院对仲裁司法监督总体仍以友好态度为主,否定性评价案件总体数量不多,
杨佶欣[3](2020)在《合作式司法中的对话 ——以审前辩护为切入》文中研究说明总体而言,包括控辩协商和被害-加害恢复与和解的“合作式司法”模式,在当今世界已然成为一种变革潮流。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强化认罪协商,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原有的合意制度之外酝酿新的对话形式,都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审前程序处理案件、解决纠纷乃至形成事实的新诉讼模式。在此背景下,我国当前的司法合作制度,也即和解与认罪认罚从宽机制,体现出了一定的局限性,尤其在当前域外诸国“放弃审判制度”方兴未艾之时。然而,不迎合世界潮流并非表明制度的滞后性,只有实践需求才能有效论证变革的必要性。对此,若从审前程序的辩护样态出发,可以知晓,我国在辩护方与控方的交涉、对话上已有长足的发展,如辩护律师推动形成的纠纷解决、侦查合作、审前诉讼终结,以及伴随其间的“对话”或“交涉”过程,都可以从一个侧面生动地展现。然而,相对于实践的发展形态,当前的制度框架——和解与认罪认罚——并不能完全满足其需求;两制度不仅具有外在功能上的不足,也一定程度存在内部的衔接不畅、减让幅度不明确等问题,这是诉讼参与者对话的障碍。正因为如此,我们应立足实际需求,明晰当前认罪认罚与和解制度存在的内在与外在的痛点,并在此基础上,全面、合理地分析域外经验,由此获得相应的启发。这将明确对话机制的基础所在,也会为实务操作提供更有效、规范的经验借鉴。鉴于此,虽然当前制度存在诸多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贸然移植往往事与愿违,但至少应以开放心态看待制度,认识到其相对于实践需求、域外潮流可能的滞后之处。相应制度的完善或许是审前程序对话的平等性、有效性的有利条件。同时,在我国某些法治较为发达、司法办案与辩护的质量相对较高的地区,先行先试某些域外前沿经验,可能会收获意想不到的成果。综上,本文的主要思路如下。导论部分将对本文的研究制度背景、现有文献综述、研究目的、研究意义以及研究的方法和思路,做一简述。第一章将分析合作式司法的概念及其制度基础,并明确辩护功能得以发挥的条件。笔者将厘清合作式司法的基本概念,并做好相关的辨析,分析其存在的域内外制度;也将强调“对话”在其中的重要意义及相应形式。其次,本文还将分析在这种合作与对话的环境中,辩护律师在审前具有何种相对优势,具有何种良性条件,为接下来的深入论述打下基础。第二章聚焦辩护的对话经验。具体而言,将从审前辩护的部分实践案例入手,分析其可能存在的新形态,并尽量分析其中的法理构造和产生因素。基于此,笔者还将对实践中的侦查合作、类案特殊性以及相应交涉过程予以梳理。第三章论述当前和解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局限性。深入讨论辩护实务后,本文将分析现有的和解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实践(尤其是对话与合意达成)的制约因素,包括实践效果层面、内在衔接以及外在功能层面的全面梳理。基于此,将明确对话机制形成的短板何在。第四和第五章将分别梳理域外经验,并简述社会性因素。具体而言,笔者将对域外相应有利于对话的制度基础予以梳理,既为我国当前对话机制的塑造提供借鉴,也将真正为实务中办案者、辩护律师提供一定的经验参考。或许,在相应时机成熟时,我国亦会开启制度变革的大门。最后,还将从法律职业的角度,简要归纳对话实践经验产生的社会性因素,基于此,将有利于我们看清实务中潜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规制的思路。第五章的最后一节,集中归纳合作式司法中,对话得以有效、平等开展的充分必要条件(制度层面),展望合作/协同这一模式的发展方向。
朱晓妹[4](2020)在《我国当前电子送达的现状及其制度完善》文中提出随着当今社会不断地变革与发展,网络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电子信息的优势也逐渐凸显。信息化时代中的即时传讯技术应当被运用于司法送达之中。况且我国过去传统的六种送达方式已经不能适应人们的电子化的生活方式。在这一背景下,司法送达采用信息化送达方式结合即时传讯技术,形成方便、高效的民事诉讼电子化送达——电子送达。使得民事诉讼当中长期存在的送达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当然作为一种新制度的出现必然会经历不断的尝试和完善的过程。我国的电子送达制度由于起步较晚、发展时间较短并且很多相关立法不甚完善,导致行为界限不明确,推广效果不佳,这给民事诉讼电子送达的发展普及带来了相当的困难。本文将通过剖析我国传统送制度的现状以及面临的困境为切入点,分析电子送达的引入背景主要是第四次科技革命互联网的普及,电子送达的引入对解决“案多人少、送达难”问题的意义。通过宏观概述电子送达的变革历程和具体的送达样本数据分析,阐述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为使用率不高、常在传统送达不能的情况下适用,影响其效用发挥。对我国电子送达制度在司法送达实践中面临的问题进行重点分析,主要有法律规定不完善,具体包括适用条件的限制、送达成功的标准不一、权利受损的救济制度缺失。电子送达适用的理论难题,电子送达的安全性问题以及相关主体对电子送达的认知与观念问题等等。并有针对性的拟提几点具体措施,如细化电子送达适用规则,完善救济制度,建立专门进行电子送达的部门,搭建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加强宣传与引导,强化技术规制等,进一步促进电子送达的推广与发展,完善电子送达制度。
何江[5](2019)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文中认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相继入法,辅之以传统的环境刑事公诉和新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使环境公益的司法保护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方案。由于同一环境侵害行为往往具备多重违法属性,而环境规制路径之间亦存在功能交叉或重叠,由此导致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着艰巨的程序协调难题。具体表现在:其一,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环境行政规制与环境司法规制的关系;其二,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各环境公益司法保护手段之间的关系;其三,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与传统的环境私益诉讼之间的关系。既有的环境公益诉讼研究多及于特定类型诉讼程序的构建与完善,而未顾及环境公益司法保护之整体性构造,亟待从“整体主义环境哲学”的角度探讨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协同配合机制。由于对“环境公益”这一基石性概念的研究阙如,直接造成环境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不清、模式选择混乱等现实难题。在解释论视角下,环境公益应当作“环境实体公益”和“环境制度公益”的二元界分,前者旨在恢复实体层面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并构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诉求;后者旨在救济因侵害行为而对环境秩序造成的冲击,并构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石诉求。加之环境刑事公诉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均满足公益诉讼的基本构成要件,所以亦可纳入广义的公益诉讼范畴。鉴此,本文将环境刑事公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间的程序协调问题概括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内部程序整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际上赋予了行政机关一个公法性质上、私法操作上的请求权,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界定为民事性质诉讼的观点有违其公法内核,犯了“手段凌驾于目的”的归因错误,将其界定为在环境行政规制的基础上形成的以法院为中心的行政执法程序更为妥当。因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一类独立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诉讼类型。加上传统的环境民事/行政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有别,但程序上有所勾连。所以本文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私益诉讼、环境行政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问题概括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外部程序衔接”。同类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内部程序整合与异质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外部程序衔接的手段主要表现为“附带审理”与“合并审理”,二者在本质上均属于“诉的合并”的范畴,因此“诉的合并”理论就构成环境公益诉讼内部程序整合与外部程序衔接的基础理论。本文以“3.0版本”的“相对的诉讼标的理论”为基础,构造出一种广义的诉的合并理论,认为应当通过赋予法院以诉的合并自由裁量权保障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并通过对举证规则、管辖规则和既判力规则等的改造,使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程序协调能够在契合诉讼法理的前提下实现对环境法益的整全性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构造出一种“法院——责任人”的直接规制路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则构造出一种“法院——政府——责任人”的间接规制路径,二者在维护环境公益这一核心取向上是殊途同归的,由此引发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竞合。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可以通过设计不同情形下的诉讼模式选择方案、完善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来具体展开。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面临着与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功能重叠、过罪化倾向和检察机关“双重代位”引发的主体不适格质疑,可以通过构建以“先民后刑”模式为原则,以“刑民分离”模式为补充的审理策略,并同时通过附带诉讼时的公告豁免、管辖级别冲突时的“就低”策略等手段来应对程序整合面临的问题。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面临着“紧密式衔接”和“松散式衔接”两条路径,鉴于前者在我国目前的制度语境下面临着较大的“转轨成本”,“松散式衔接”模式则具有成本低廉而成效显着的优势,因此选择“松散式衔接”模式破解“双轨制环境诉讼”附带的弊端更具可行性。具体而言,可以通过争点分隔和中间裁判的方式实现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效率提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衔接也面临两条路径,即基于解释论的视角通过受案范围、诉前程序、起诉顺位、诉讼请求和证据融通等方面的制度改造实现程序衔接,以及基于建构论的视角赋予行政机关以责令修复、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的行政权力,以契合行政和司法相协同的“环境共治”理念。
白宇[6](2019)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对抗”虽然是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前提和推进的动力,但却不应成为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尖锐的控辩对抗往往使诉讼利益向着诉讼资源强势的一方倾斜,争议虽然在形式上得以解决,但却以潜隐的方式继续存在,形成新的社会隐患。由此,刑事诉讼在手段及形式上是对抗的,但在社会本质上则应当是调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便在此逻辑前提及客观需求下应运而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以刑事一体化为立论高度,以对人的关注为价值起点,以刑事法律制度内外协调为主要进路,以实现权力制衡为内在动力,以促进控辩合意为外在表现,以优化诉讼程序为重要载体,以增加权利供给、平衡控辩力量为运行保障。既包含了对刑事法领域实然制度的合理整合,又包含了对应然制度的理性扩展,形成了以控辩合作为特征的刑事法律制度系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形成与完善,使得刑事司法不再呈现出惩罚犯罪的单一面孔,而逐渐展现出体察犯罪社会根源、创造利益兼得空间、节制国家追诉权力和刑罚权力的多重面向。弥补传统刑事诉讼模式在处理认罪案件时实现正义与效率方面的不足,以柔性、灵活及轻缓的方式实现犯罪治理及社会关系恢复,促进社会和谐与有序。全文正文共分四章,以“从本体到运行”逐渐递进的逻辑顺序,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然架构予以阐述。第一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本章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国家为实现对犯罪的治理,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综合运用实体、程序及政策手段,鼓励、引导、感召被追诉人与国家合作,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实体及程序方面保障被追诉人获得从宽处理的刑事法律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在实体、程序及证据三重维度上分别展现出不同的内涵。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成要素。包括以意志自由为核心的认罪认罚自愿性、以利益交换为本质的控辩合意、以权利自治为内容的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扩张与制约相均衡的追诉主体裁量权以及围绕诚信而展开的法律救济。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关概念比较。认罪认罚从宽是坦白从宽刑事政策法治化的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均承认正义的相对性与控辩合意中的利益交换,但二者因形成动因、哲学基础、有罪供述的法律效力及关照被害人利益等方面的不同而呈现出异向发展趋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协商性司法模式在中国的本土化发展,但前者并未停留在理论抽象层面,且不以效率为首要价值追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在司法理念、权力内容、处分权自由程度等方面存在区别,但前者并非是对后者的摆脱与取代,前者的实施仍以具有强制性的司法制度为保障。第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民主、宽容与和谐的内在价值,同时具有恢复、治理与效率的外在价值。第五,我们应当警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程序以及刑事政策方面的固有风险,如虚假认罪及同罪异罚的风险,口供依赖及架空裁判的风险,投机主义及突破法律底线的风险等。第二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合理性。本章有六部分内容: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承继与扬弃。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贵和”思想在社会纠纷解决方面的价值导向及制度安排,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造及运行提供了有益借鉴。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警惕古代法律文化中泛道德化、人治以及程序缺位等因素的消极影响。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宪法及法律原则的遵循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是突破宪法或刑事法律原则的标新立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无罪推定以及证据裁判等原则,均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了正当性界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为我国刑事法律原则的完善提供了重要契机。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刑事政策的溯源与发展。刑事政策在西方的原本概念以及在我国制度语境下的特殊发展,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可回避的现实基础。认罪从宽制度吸收并延伸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治化与系统化,同时体现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由本体向观念的转变。第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社会治理的回应与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以我国转型时期社会治理的实践为现实基础,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及完善程度在一定范围内表征我国社会治理能力及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第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与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关于程序简化、量刑规范以及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等一系列改革实践,在内容及形式上均具有延续性。“严打”作为遏制犯罪的方针呈现出全面且持续的状态,其与宽缓刑事政策交相呼应,从犯罪治理的深层理念方面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实践价值。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隐性的“控辩交易”规则反映出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对这些隐性规则的正视与规制,在客观上构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基础。第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域外制度的选择与借鉴。相较于美国辩诉交易的水土不服,大陆法系协商性司法模式的制度实践更能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未将“协商”二字表露于外,但在制度构造中却为控辩合意创造了空间及可能。第三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正当性。本章由七个部分组成:第一,方法论基础:系统认识论及系统方法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一体化理念指导下的刑事法律制度,以系统的形式而存在。对其构造及运行的研究,以及该制度之于整个刑事法律制度价值及功能的探讨,均需要运用系统的方法予以分析和揭示。第二,伦理学基础:人本思想与宽恕理论。法治精神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体现为,以权利化的制度设计使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的过程中感受到人性关怀。认罪认罚表征被追诉人对已然之罪的悔恨、对未然之罪的预防以及对被害人及社会利益的恢复,刑事法律对于这类被追诉人应当给予更大的宽恕理由及空间。第三,政治学基础: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国家以相对平等的姿态与个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新的关系模式——主体间的关系,通过主体间的协商与合作推进刑事诉讼进程。第四,犯罪学基础:犯罪原因的复杂与刑罚功能的局限以及犯罪治理理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协商、和解、非刑罚化、非犯罪化等制度安排,弥补单纯依赖刑罚控制犯罪的局限与不足。通过权力与权利的互动,在犯罪控制方面展现出“程序治理”的先进理念。第五,刑法学基础:人身危险性理论与合并主义刑罚观。认罪认罚在一定程度上表征被追诉人人身危险性降低。人身危险性理论为认罪认罚与从宽处理之间的因果联系提供了正当性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责任刑的基础上,通过对行为人施加与其责任相适应的刑罚而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契合了合并主义刑罚观“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的理念。第六,刑事诉讼法学基础:刑事诉讼目的理论与程序分流理论。基于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均衡的刑事诉讼程序所发现的案件事实,具有理性和可接受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刑法机能的最优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还传递了 一种新的追诉理念:刑事追诉程序可以以“停止下来”的方式或更加简化的程序来实现对被追诉人的从宽处理,体现程序分流理论。第七,刑事政策学基础:刑事政策的合法性与新社会防卫思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政策法治化的体现,制度在设定时便为政策引导留有了合理的余地。其制度目标不仅在于对犯罪人科以罪责相称的刑罚,更力图探索一条合理应对犯罪、积极保障人权、有效防卫社会相互协调的犯罪治理之路,体现了新社会防卫思想。第四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机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闭合的刑事法律制度系统,内部诸要素之间相互作用,形成实体制度基础、程序制度框架、证据制度规制及保障制度衔接等方面的逐步递进与相互协调的运行体系。本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从横向的犯罪分类到纵向的犯罪分层。对轻重程度不同的犯罪的处理机制,无论是在实体方面还是在程序方面,均不能同日而语。以相对精确的犯罪分层体系为起点,以认罪认罚为枢纽,实现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证明标准以及刑罚上的区别对待,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体构造的基本框架及制度运行的基本逻辑。应当以社会危害性为依据,以法定刑为标准,将刑法中的犯罪分为微罪、轻罪和重罪三个层次。第二,从“管道式”的程序流转到多元化的程序分流。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过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始终具备合理的将案件从刑事诉讼系统当中“滤出”的机能。侦查机关的微罪处分制度和公诉机关的酌定不起诉制度使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审前程序中得到高效解决,减少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数量。审判阶段则主要通过繁简分流,对于必须进入审判的刑事案件在审判程序上区别对待。第三,从模糊化证明要求到证明要求的层级化。对于所有刑事案件,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据都应是“确实、充分”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所有刑事案件中的要求都是同一的。应当以是否认罪认罚为程序分流的枢纽,形成针对轻微犯罪速裁程序、轻微犯罪简易程序、重罪普通程序简化审、一般普通程序及死刑程序,由低至高五个不同层级的证明要求。第四,从平面化的刑罚结构到层次化的刑罚体系。刑罚是对认罪认罚被追诉人是否从宽以及如何从宽这一实体性结果的外在表现。刑罚应更多地关心如何通过刑罚的方式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针对不同的主体、不同轻重的犯罪使用不同程度的“刑罚力”,来实现罪与刑的动态平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需要刑罚功能的整体提升,逐步实现刑罚量的轻缓与刑罚种类的丰富,并着眼于刑罚制度与犯罪纵向层级以及多元刑事诉讼程序间的协调。如“严主宽辅”的重罪刑罚制度,“宽主严辅”的轻罪刑罚制度,以半监禁刑、非监禁刑为主的微罪刑罚制度。第五,运行保障。以权利供给来实现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权力与权利关系变化的必然要求。通过完善刑事和解制度,为被追诉人与被害人和解创造更加全面的机会与可能,关照被害人权利恢复,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的相互保障。通过全面确立证据开示制度及构建系统性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赋予被追诉人充分的防御性权利,迫使追诉方恪守界限,以平等的姿态同被追诉人对话,保障控辩合意的自愿与真实,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创造良好的现实基础及制度环境。
庞恺晔[7](2017)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基本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6年9月至11月间,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通过并发布《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及相应的通知和办法,正式授权北京、天津、上海等18个城市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了我国司法对公正基础之上效率最大化的追求目标,也是当前的研究热点。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由于被追诉人放弃了无罪抗辩并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使得控辩双方失去了激烈控诉和抗辩的必要,从而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对于构建双方平等协商、“利益兼得”和“互惠互赢”的合作式诉讼格局来说也是意义深远。在这一制度下,法院仍然拥有审查并最终决定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庭审实质化与“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到成文之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已历时将近五个月,由于缺乏关于制度本身的权威界定,各地的司法实践也是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一方面,各地司法机关结合本地实情探索出了几种不同的模式,值得肯定和借鉴;另一方面,在试点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出现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身的不明确性存在较大关系,因此需要对制度本身做必要的分析和阐述,解决关于制度的几个基本问题,才能对症下药,提出一些有针对性、实践操作性的措施来完善这一制度。本文就是按照这一思路展开,除导言和结论外,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范研究,主要内容是对这一制度的内涵和定位进行解读。通过梳理中央层面的规范性文件归纳认罪认罚从宽从零散规定到制度化的过程、分析认罪认罚的程序含义及探究它与“坦白从宽”刑事政策、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及“辩诉交易”制度之间的关系,形成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较为初步而清晰的认识。第二章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微观解构,对这一制度运行当中需要特别注意的要点进行明确和分析,主要涉及制度的运行基础及几类特殊主体的地位等几个方面。通过分析我国当前案多人少的严峻现状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现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统一上的必然性,结合“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来归纳研究,保证这一制度的正当性和科学性;同时明确严格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也是这一制度得以运行的重要基础。最后对几类特殊主体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界定,提高制度的适用性。第三章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现状,主要内容是介绍试点《办法》出前后各地的实际探索及形成的若干模式,结合具体实践情况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独特作用,归纳试点《办法》及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在第四章中加以解决和完善。第四章将在立足于前三章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运行中已经出现的问题,对其提出完善上的构想。具体来说,首先,通过明确启动方式、规制撤案裁定权及实质审查认罪认罚等措施来规范制度的运行流程;其次,通过强化律师作用、设立证据开示制度、赋予被追诉人救济权等途径来保障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最后,通过构建层次化、阶梯式的量刑机制并探索和引入刑拘直诉与非羁押诉讼制度来作为配套措施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陈实[8](2017)在《刑事速裁程序研究》文中指出我们在对刑事速裁程序进行立法以及对新型刑事程序探索时必须要以刑事程序的价值目标——公正为前提,要注意达到公正与效率衡平的状态,现阶段我国刑事案件数量与日俱增,而司法资源人力、物力的投入虽然也是呈现增加状态但还是不能和案件数量增长速度成比例,为解决这个棘手的问题,我们开始把提高案件审理效率作为切入口,对简易程序进行研究,希望研究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型简易程序,刑事速裁程序应运而生。在这种理论基础指导和司法实践需求背景下,全国各地法院对刑事案件轻罪速裁审判程序如何开展进行了各种有益尝试。刑事速裁程序开始试点以后,我们对其试点地方的成效进行分析,不难看出通过这种新型的刑事程序对案件的审理效率大大提高,改变了传统的审理案件的方法,对部分程序做了适当简化,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案件的审理时间,由于结案效率高就有足够的时间对原本就不足的司法资源进行合理的调配,最大程度对其进行利用。但是在目前阶段我国在立法上还没有对这种新型程序一个合法定位,使其实施起来难免会权威性不足,适用受阻,为此,我们首先要在立法上给予其一个合法的身份,让其运行通畅才能扩大其适用范围,发挥其作为新型程序应该具备的功能效用,其次,我们的试点时间尚短,且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不少的问题,要想对新型程序进行合理的设计,一则我们要对国外的速裁程序展开研究,学习其成熟经验以及先进制度,然后将其中国化,二则,在对试点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后具体解决,对刑事速裁程序进行体系完善。正文从五个部分对新型的刑事程序展开研究。第一部分首先简要介绍了刑事速裁程序的基本制度,其次对其与简易程序的区分进行阐述,对比其相同之处与不同之处,进一步说明我们有了简易程序为什么对其进行研究提出比简易程序更简单快捷的新型刑事程序——刑事速裁程序的新提法,另外,对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特征和适用条件进行阐述,初步对程序进行了概述。第二部分深入剖析了刑事速裁程序出现的社会背景和程序价值,从节约诉讼成本、司法资源角度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角度对刑事速裁程序的必要性进行详细论述。第三部分对试点进行理论研究和针对试点的实际运行层面展开观察,总结目前新型刑事程序运行所达到的成效,并对目前刑事速裁程序在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归纳分析。第四部分对域外相关制度进行简要介绍,对比分析,归纳如何对刑事速裁程序借鉴域外经验。第五部分论证了要想对刑事速裁程序进行体系构建,完善新型刑事程序的制度设计,首先要对刑事速裁程序进行准确的制度定位,其次说明在完善程序过程中要坚持的原则,最后,针对程序在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对如何构建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进行体系化的说明。效率是刑事速裁程序设立的最初目标,然而刑事程序的终极目标标,众所周知是公正。但是,事实上公止和效率难以达到平衡,过于追求案件的效率会出现本末倒置的结果。想要正确地定位刑事速裁程序,第一要务应该协调好两种基础价值——公正和效率的关系,任何时候公正都是第一位的价值,对新型程序进行制度设计要自始至终牢记不能牺牲公正来追求效率。构建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有利于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顺应司法改革的大潮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我国司法实践中虽然已经进行了轻罪速裁审判程序的改革和探索,但是运行的现状有利有弊,新型刑事程序的提出是针对现阶段公平与效率的矛盾达不到衡平状态这个问题提出,为有效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对新型程序进行试点,在试点过程中,我们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毕竟还是不成熟的程序,运行的过程中还是可以发现很多问题。本文针对试点运行情况,以我们国家的基本国情为依据,总结借鉴国外速裁程序经验,对刑事速裁程序的建立与完善提出具体建议。
黄俊华[9](2016)在《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研究(1927-1937)》文中研究表明清末司法改革时,晚清政府从日本引入西方检察制度,这是中国走向近代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晚清政府对检察机关的设置、检察官管理、检察机关职权等方面做的开创性的设计,奠定了近代检察制度的基础。进入民国以后,北京政府秉承三权分立原则,继续改造、发展检察制度,在经历现实的困境之后,检察制度开始向传统回归,那些未设立法院的地方依然由县长兼理司法,检察职权由县长兼理,检察制度出现变异。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在国家政权相对统一,社会环境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国民政府致力于国家的制度建设,推进司法改革,检察制度在制度建设方面相对完善、规范。检察官参与案件的广度或深度都远超晚清和北京政府时期,这一阶段成为检察制度引入中国后的几十年当中,运行相对较好的阶段。检察制度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已成为中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了近代中国司法文明的发展。文章运用历史学并借鉴法学的研究方法,梳理了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的机构设置、检察官管理、检察机关职权、检察制度运作时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官与司法警察、检察官与律师间的关系,分析了制约检察制度的影响因素。文章主体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梳理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的制度来源、理论基础和制度设计,论述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是在借鉴外国检察制度,并继承晚清和北京政府时期检察制度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其理论来自西方的分权学说和国内三民主义的社会本位思想;其制度设计既来自于北京政府时期的法律规定,又来自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颁行的法律、法规,同时法界人士对制度的设计产生了重要影响。第二章,论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检察制度的组织机构及其管理,诸如机构设置情况、处务管理及其内部检察一体关系,说明这一时期检察制度在机构设置方面较北京政府时期发生了变化,其在制度建设方面,诸如处务管理的细化、规范方面得到进一步发展。第三章,讨论南京国民政府检察人员的构成和管理状况。从检察人员的分布、教育程度、年龄结构、任职长短等方面论述这一时期的检察人员的分布受经济因素的影响,同时具有教育程度较高,年龄构成合理及任职时间不长等特点。此时检察人员的管理,无论考试、培训、任用或奖惩等方面,制度规定均日益走向规范和完善。同时,受司法党化的影响,检察人员管理的诸多方面体现出司法党化的历史特征。第四章,论述一般刑事案件和特殊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机构的职权。该部分在梳理检察职权的变化及检察官履职情况的同时,着眼于检察制度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执行情况及为适应中国实际所做出的改变及其背后原因,力图说明检察制度在职权方面呈现出本土化的特征,并通过相关事例及司法统计说明检察职权在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文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第五章,就检察制度运作时的司法关联——检审、检律和检警关系等进行论述,剖析检察制度在运行时同其他相关司法部门之间的联动,说明检察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对其他司法部门产生影响并受该司法部门的牵制。第六章,通过分析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的历史特征、运行绩效和不足之处及其制约因素,论述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的历史价值。文章力图说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检察制度在制度建设、职权运用等方面得以改造和完善,具有司法党化和本土化的特点,其在实施中一方面增强了人民的司法观念,提高了案件的办案效率,维护了社会公益,促进了近代中国司法文明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传统文化和司法经费的影响,决定了以分权和控审原则为基础的检察制度在建设中遭遇障碍和尴尬甚至发生变异。
马贵翔,蔡震宇[10](2014)在《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审理初探》文中研究说明集中审理制度有助于提升简易程序案件的整体效率,但实践中存在繁简分流不彻底、适用范围不明确、目的理解有偏差、辩护权保障不到位等问题。简易程序的集中审理通常关注的是多个案件的集中审理,要遵循效率均衡原则与实体完整原则。集中审理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不得进行;与其目的本身相抵触的,不宜进行。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可通过优化侦查程序终结后的案件分流、建立相应的办案组织与模式来实现案件的集中审查与集中起诉。审判阶段,法院应对案件进行集中的庭前审查与庭前准备,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模式实行集中审理。司法机关在对简易程序案件适用集中审理的同时,应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集中提供法律援助。
二、上海法院半数刑案适用简易程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上海法院半数刑案适用简易程序(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背景 |
(三)研究价值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论文框架 |
(一)研究思路 |
(二)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实证检验法 |
(三)比较分析方法 |
五、主要创新点和研究不足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内涵评析 |
一、概念解读 |
二、相关概念界分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石 |
一、法治指数理论 |
二、有效辩护理论 |
三、控辩平衡理论 |
四、指定辩护理论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司法正义价值分析 |
一、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 |
二、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正当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 |
二、法治评估的拓展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 |
三、行政管理模式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功能分析 |
第二节 可行性分析 |
一、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法源依据 |
二、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实践基础 |
三、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条件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沿革 |
一、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阶段 |
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评述 |
三、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述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一、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 |
二、司法裁判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三、两种模式下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理论的异同 |
第三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现状:以H省试点工作为例 |
一、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基本概况及其评估指标 |
二、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基本数据样态及主要指标评估得分情况 |
三、对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结果的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障碍及其成因 |
第一节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主要障碍 |
一、理念障碍 |
二、机制障碍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构建障碍成因分析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目标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 |
二、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 |
三、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 |
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中外评估指标相似性分析 |
一、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 |
二、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 |
三、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 |
四、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 |
第二节 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 |
第三节 域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经验借鉴 |
一、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 |
二、探索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 |
三、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 |
四、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构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机理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
二、评估指标体系的建构要素 |
三、评估指标体系的适用范畴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内容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一级指标设置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设置:以一审审判阶段为研究对象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保障 |
一、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和运行能力现代化的理念转型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机制保障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的法律保障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一)中文专着(含外文译着) |
(二)中文论文类(含案例,报刊,文件) |
二、外文文献 |
(一)英文专着 |
(二)英文文献 |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建议稿)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一、作者简介 |
二、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3)合作式司法中的对话 ——以审前辩护为切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制度背景:审前对话的实践潮流 |
二、理论背景:现有研究综述 |
三、研究目的 |
四、研究意义 |
五、研究方法与思路 |
第一章 合作式司法与辩护功能 |
第一节 何为合作式司法 |
一、相关概念辨析 |
二、现有制度基础 |
三、合作的目的转变 |
第二节 审前辩护的功能发展 |
一、审前辩护的界定 |
二、审前辩护的环境变化与相对优势 |
三、审前辩护在对话中的“枢纽”作用 |
四、审前辩护最新动态 |
第二章 审前对话的实践样态 |
第一节 纠纷解决的作用强化 |
一、辩护效果与纠纷解决相关 |
二、辩护与纠纷解决有阶段性特征 |
第二节 特定类案的辩护效果受限 |
一、特定类案的定性分析 |
二、类案的特征 |
三、侦查协助是否有效、合理? |
第三节 辩护审前对话的过程 |
一、辩护律师对话的目标 |
二、辩护律师对话的双重作用 |
三、扩充对话参与者的尝试 |
第四节 推进审前诉讼决策 |
一、个案的法理分析 |
二、审前程序终结的制度因素 |
第三章 对话实践的制度障碍 |
第一节 现有制度障碍的实践分析 |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弹性 |
二、和解制度的局限性 |
第二节 和解与认罪认罚的内在型构困境 |
一、对话机制的理论逻辑 |
二、制度带来的交涉(对话)成本 |
第三节 和解与认罪认罚的外在功能不足 |
一、合意性不足——官方定价 |
二、参与性不足——信息封闭、被害人问题 |
三、诉讼规则相对单一——基于特定类型案件 |
四、正式程序的缺陷——检察裁量权、法官事实审查 |
第四章 对话机制的制度基础 |
第一节 对话机制的概览 |
一、律师如何对话 |
二、对话的动因与制度 |
第二节 检察裁量权的完善 |
一、我国听取意见模式 |
二、域外“检察裁判权”的发展 |
第三节 证据开示的扩张化 |
一、举证责任层面——前置化规则 |
二、证据信息开示与事实形成 |
第四节 司法合意形式的扩展 |
一、合意程序的分化 |
二、实体责任的发展 |
第五节 刑事程序的分化 |
一、特定案件的分而治之——基于刑事政策 |
二、程序分化的法理、经济学逻辑 |
第六节 审前程序的参与性 |
第五章 对话的职业因素与制度展望 |
第一节 对话机制形塑的职业因素 |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利益重塑 |
二、社会治理的政策变化 |
三、司法参与者的功能分化 |
四、司法办案和辩护的机会主义 |
五、社会因素的应对措施 |
第二节 发展合作式司法的制度展望 |
一、协同/合作理念的引入 |
二、合意制度是核心内容 |
三、检察权司法化是通道 |
四、类案程序的分化是保障 |
五、证据信息的获取是动因 |
六、律师制度的跟进是约束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我国当前电子送达的现状及其制度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第2章 传统送达的现状和电子送达的引入 |
2.1 传统送达制度的现状 |
2.1.1 送达难 |
2.1.2 送达累 |
2.1.3 送达乱 |
2.2 电子送达的引入背景 |
2.2.1 传统送达已不堪重负 |
2.2.2 人口流动促进通信方式改变 |
2.2.3 “互联网+”司法潮流的推动 |
第3章 我国电子送达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 |
3.1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电子送达制度的变革历程 |
3.2 电子送达对于我国送达制度的意义 |
3.3 电子送达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概况 |
3.4 电子送达现状的一个地方样本分析 |
第4章 民事诉讼电子送达的问题分析 |
4.1 电子送达法律规范的局限 |
4.1.1 法律规范中适用条件的局限 |
4.1.2 送达成功的标准无统一规则 |
4.1.3 受送达人权利受损的救济机制缺失 |
4.2 电子送达适用的理论难题 |
4.2.1 电子送达能否全面取代传统送达 |
4.2.2 电子送达与传统送达的适用顺序 |
4.3 电子送达实践中的问题 |
4.3.1 相关主体对电子送达的认知与观念问题 |
4.3.2 电子送达工作的效率与人员问题 |
4.3.3 电子送达的安全性问题 |
第5章 电子送达制度改革方向及困境突破 |
5.1 细化民事电子送达的程序规则 |
5.1.1 明确及扩大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 |
5.1.2 统一电子送达标准及增设逾期默认制度 |
5.1.3 制定送达失败问责制度及救济制度 |
5.2 电子送达优先适用的实施建议 |
5.3 设立专门的电子送达部门 |
5.4 加强电子送达的宣传与倡导 |
5.5 提升电子送达安全性的具体措施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5)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导论 |
1.1 问题缘起 |
1.1.1 从程序竞合到模式选择 |
1.1.2 从模式选择到程序协调 |
1.2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2.1 环境公益诉讼模式选择的研究述评 |
1.2.2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研究述评 |
1.3 研究旨趣与意义 |
1.3.1 构建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协同配合机制 |
1.3.2 探讨诉的合并在公益诉讼中的适用范围与限度 |
1.4 方法与可能的创新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可能的创新 |
2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基本概念厘定 |
2.1 环境公益的学理解释 |
2.1.1 环境公益与环境公益诉讼之关系 |
2.1.2 环境公益的内涵与外延辨析 |
2.1.3 环境制度公益与环境实体公益的界分 |
2.2 环境公益诉讼的路径选择 |
2.2.1 环境公益侵害行为的类型界分 |
2.2.2 环境公益司法保护的实践样态 |
2.2.3 小结 |
2.3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基本框架 |
2.3.1 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的识别 |
2.3.2 内部程序整合与外部程序衔接的建构 |
2.4 小结 |
3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理论澄清 |
3.1 何以可能:环境公益司法保护的理论证成 |
3.1.1 法院在环境规制中的角色演进 |
3.1.2 “代理彩票理论”下的法院职能新解 |
3.1.3 环境行政规制与环境司法规制比较分析 |
3.1.4 小结:环境治理的第三条道路 |
3.2 为何协调: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制度根源 |
3.2.1 制度供给:环境公益诉讼单一模式选择的弊端 |
3.2.2 制度需求:环境司法专门化中的程序协调需求 |
3.2.3 如何调适:通过程序协调释放环境司法效能 |
3.3 如何协调:诉的合并在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及其限度 |
3.3.1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基础 |
3.3.2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形态 |
3.3.3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策略 |
4 环境公益诉讼的内部程序整合 |
4.1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整合 |
4.1.1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比较 |
4.1.2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 |
4.1.3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整合路径 |
4.2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整合 |
4.2.1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现实镜像 |
4.2.2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理论证成 |
4.2.3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制度完善 |
5 环境公益诉讼的外部程序衔接 |
5.1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程序衔接 |
5.1.1 双轨制环境诉讼模式的现实镜像与问题梳理 |
5.1.2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理论基础 |
5.1.3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制度构造 |
5.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衔接 |
5.2.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辩证关系 |
5.2.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 |
5.2.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机制 |
6 结语: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限度及其规制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B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
1.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三重维度:实体、程序、证据 |
1.1.1 认罪:事实认可与价值认同相协调 |
1.1.2 认罚:核心要素与修复性要素并重 |
1.1.3 从宽:有效激励与必要限度兼顾 |
1.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成要素 |
1.2.1 以意志自由为核心的认罪认罚自愿性 |
1.2.2 以利益交换为本质的控辩合意 |
1.2.3 以权利自治为内容的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 |
1.2.4 扩张与制约相均衡的追诉主体裁量权 |
1.2.5 围绕诚信而展开的法律救济 |
1.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关概念比较 |
1.3.1 认罪认罚从宽与坦白从宽:坦白从宽的法治化体现 |
1.3.2 认罪认罚从宽与辩诉交易:有限吸收与异向发展 |
1.3.3 认罪认罚从宽与协商性司法:协商性司法的本土化表达 |
1.3.4 认罪认罚从宽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对传统的修补与依赖 |
1.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 |
1.4.1 独立的内在价值:民主、宽容与和谐 |
1.4.2 外在的功能价值:恢复、治理与效率 |
1.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风险 |
1.5.1 实体方面的风险:虚假认罪及同罪异罚 |
1.5.2 程序方面的风险:口供依赖及架空裁判 |
1.5.3 刑事政策方面的风险:投机主义及突破法律 |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合理性 |
2.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与扬弃 |
2.1.1 “无讼”思想与“息诉”之术 |
2.1.2 “和合而同”的契约观 |
2.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宪法及法律原则的遵循与完善 |
2.2.1 宪法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2.2.2 刑法原则: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 |
2.2.3 刑事诉讼法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无罪推定 |
2.2.4 证据法原则:证据裁判 |
2.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刑事政策的溯源与发展 |
2.3.1 观念影响:刑事政策的本原概念及在我国的特殊发展 |
2.3.2 直接来源: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演化 |
2.3.3 价值引导:刑事政策法治化 |
2.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社会治理的回应与推动 |
2.4.1 宏观视域:社会转型与社会治理 |
2.4.2 中观层面:刑事法治与回应型法 |
2.4.3 微观驱动:控辩交互与诉讼经济 |
2.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与规范 |
2.5.1 司法改革的合理延续 |
2.5.2 “严打”与宽缓的相得益彰 |
2.5.3 对隐性规则的正视与规制 |
2.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域外制度的选择与借鉴 |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正当性 |
3.1 方法论基础:系统认识论及系统方法论 |
3.2 伦理学基础 |
3.2.1 人本思想 |
3.2.2 宽恕理论 |
3.3 政治学基础: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 |
3.4 犯罪学基础 |
3.4.1 犯罪原因的复杂与刑罚功能的局限 |
3.4.2 犯罪治理理论 |
3.5 刑法学基础 |
3.5.1 人身危险性理论 |
3.5.2 合并主义刑罚观 |
3.6 刑事诉讼法学基础 |
3.6.1 刑事诉讼目的理论 |
3.6.2 程序分流理论 |
3.7 刑事政策学基础 |
3.7.1 刑事政策的合法性 |
3.7.2 新社会防卫思想 |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机理 |
4.1 从横向的犯罪分类到纵向的犯罪分层 |
4.1.1 犯罪分层之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必要性 |
4.1.2 犯罪分层的具体路径 |
4.2 从“管道式”的程序流转到多元化的程序分流 |
4.2.1 侦查阶段的微罪处分 |
4.2.2 审查起诉阶段的酌定不起诉 |
4.2.3 审判阶段的繁简分流 |
4.3 从模糊化证明要求到证明要求的层级化 |
4.3.1 证明标准争论之误区 |
4.3.2 层级化证明要求的正当性理由 |
4.3.3 层级化证明要求的实现进路 |
4.4 从平面化的刑罚构造到层次化的刑罚体系 |
4.4.1 平面化刑罚构造的制约 |
4.4.2 层次化刑罚体系的构建 |
4.5 以增加权利供给为主要内容的运行保障 |
4.5.1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应性调整 |
4.5.2 证据开示制度的全面确立 |
4.5.3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系统性协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7)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基本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范研究 |
第一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沿革概述 |
一、中央层面文件梳理 |
二、试点《办法》详细解读 |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定位 |
第二节 认罪认罚的程序含义 |
一、认罪认罚的内容是一项重要的证据 |
二、认罪认罚的程序意义 |
三、“准自首”的程序性新解读 |
第三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比较研究 |
一、与“坦白从宽”刑事政策和而不同 |
二、与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一脉相承 |
三、与英美法系“辩诉交易”制度求同存异 |
第二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微观解构 |
第一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基础 |
一、效率与公正的博弈与平衡 |
二、“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必然要求 |
三、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切实保障 |
第二节 司法机关的职权规制 |
一、侦查机关规范适用制度 |
二、审判机关的参与限于庭审阶段 |
第三节 刑事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界限 |
一、律师的权限 |
二、被害人的地位 |
第三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状况 |
第一节 试点《办法》出台前的模式探索 |
一、独立模式——以浙江省平阳县司法部门的实践为例 |
二、补充模式——以江苏省宜兴市司法部门的实践为例 |
第二节 试点《办法》出台后的实践效果 |
一、新模式——认罪认罚协商从宽模式出现 |
二、司法实践中具有适用普遍性 |
第三节 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
一、试点《办法》存在缺陷 |
二、实践操作尚待完善 |
第四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构想 |
第一节 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流程 |
一、依法明确启动方式 |
二、严格规制撤案裁量权 |
三、实质审查认罪认罚 |
第二节 保障被追诉人主体地位 |
一、强化律师作用 |
二、设立证据开示制度 |
三、赋予被追诉人救济权 |
第三节 完善配套制度建设 |
一、构建层次化、阶梯式量刑优惠机制 |
二、探索刑拘直诉制度 |
三、引入非羁押诉讼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刑事速裁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工作领域的目的 |
二、涉及范围 |
三、相关领域的前人研究成果 |
四、研究方法 |
五、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概述 |
(一) 刑事速裁程序的法理内涵 |
1. 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 |
2. 刑事速裁程序的特征 |
3. 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 |
(二) 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分 |
1. 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相同点 |
2. 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不同点 |
二、刑事速裁程序出现的背景与必要性 |
(一) 刑事速裁程序出现的背景 |
1. 简单案件数量多 |
2. 司法资源紧缺 |
3. 公正与效率难以平衡 |
4.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号召 |
5. 司法体制改革的大潮流推动 |
(二) 建立刑事速裁程序的必要性分析 |
1. 符合了诉讼经济原则 |
2. 保障了司法公正诉讼程序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
3. 保障了诉讼程序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
4. 缓解了司法资源紧缺的尴尬 |
5. 完善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6. 顺应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大潮流 |
三、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效果与面临问题 |
(一) 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效果 |
1. 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总体成效数据分析 |
2. 试点代表城市运行结构分析 |
(二) 试点运行面临的问题阐述 |
1. 相关定义缺乏实体法规定 |
2. 程序启动主体设置缺乏合理性 |
3. 诉讼程序主体缺乏权利保障 |
4. 过于追求效率致质量存隐患 |
5. 刑事速裁程序可运用范围过于局限 |
四、刑事速裁程序的域外借鉴 |
(一) 域外刑事速裁程序的相关探索研究 |
1. 英国的简易审判程序 |
2. 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
3. 德国的刑事处罚令程序 |
(二) 对域外速裁程序的优点借鉴 |
1. 扩大可适用领域 |
2. 保障被告人享有最基本的权利 |
3. 弱化证明标准 |
4. 量刑时可给予被告人折扣 |
五、刑事速裁程序的建立与完善 |
(一) 刑事速裁程序制度定位 |
(二) 程序完善须遵循的原则 |
1. 办理案件公正性原则 |
2. 程序当事人自愿性原则 |
(三) 刑事速裁程序的体系完善 |
1. 加强程序立法 |
2. 确立轻罪统一标准 |
3. 合理设置程序启动主体 |
4. 增强诉讼权利主体权利保障 |
5. 提升案件品质 |
6. 扩大程序可运用范围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研究(1927-1937)(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旨趣 |
四、概念界定 |
第一章 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制度设计 |
一、制度来源 |
(一)国外检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
(二)检察制度的引进及初步发展 |
二、理论来源 |
(一)西方分权学说 |
(二)社会本位思想 |
三、制度设计 |
(一)制度设计的法律基础 |
(二)法界人士与制度设计 |
第二章 南京国民政府检察机关的设置与管理 |
一、各级检察机关的设置 |
(一)最高法院检察署 |
(二)高等法院检察处 |
(三)地方法院检察处 |
二、各级检察机关的处务管理 |
(一)检察机关的考勤制度 |
(二)检察官的工作分配 |
(三)检察机关的行文制度 |
(四)检察职员的职责分工 |
(五)检察机关的簿记制度 |
三、检察一体原则 |
(一)检察机构的层级设置 |
(二)检察人员组成上的层级关系 |
(三)检察一体原则的体现 |
第三章 南京国民政府检察人员的构成及管理 |
一、检察人员的构成 |
(一)检察人员类别构成及分布 |
(二)检察人员的教育程度 |
(三)检察人员的年龄构成 |
(四)检察人员的在职年限 |
(五)检察人员的籍贯分布 |
二、检察官的考试与培训 |
(一)检察官的考试 |
(二)检察官的培训 |
三、检察官的任用与待遇 |
(一)检察官的任用 |
(二)检察官的待遇 |
四、检察官的考核与奖惩 |
(一)检察官的考核办法 |
(二)检察官的奖惩办法 |
第四章 南京国民政府检察机关的职权与运作 |
一、刑事案件中的检察职权 |
(一)实行侦查 |
(二)提起公诉 |
(三)实行公诉 |
(四)担当自诉和协助自诉 |
(五)监督判决执行 |
二、特别程序及民事诉讼中的检察职权 |
(一)特别程序中的检察职权 |
(二)民事诉讼中的检察职权 |
第五章 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的司法关联 |
一、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关系 |
(一)检审关系的确立 |
(二)检审机构的设置模式 |
(三)检审制约关系 |
(四)检审关系的检讨 |
二、检察机关与律师的关系 |
(一)检律关系的确立 |
(二)检察机关对律师公会的监督 |
(三)检察机关对律师的监管 |
三、检察官与司法警察的关系 |
(一)近代中国检警侦查体制的确立 |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检警关系考察 |
第六章 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的历史评析 |
一、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的历史特征 |
(一)司法党化及其影响 |
(二)司法本土化及其表现 |
二、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的进步意义 |
(一)检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
(二)检察制度增强了社会法律维权观念 |
(三)检察制度维护了社会公益、提高了办案效率 |
三、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的历史局限性 |
(一)检察制度历史局限性的表现 |
(二)检察制度建设的制约因素 |
结语 |
附录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27-1937)颁行的有关检察制度的主要法规、法令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审理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一、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审理的产生背景与实践探索 |
二、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审理的制度构成及内在根据 |
三、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审理的范围界定与模式选择 |
(一)范围界定 |
(二)模式选择 |
四、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审理的程序设计 |
(一)集中审查起诉 |
(二)集中审判 |
(三)集中法律援助 |
四、上海法院半数刑案适用简易程序(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D]. 石贤平. 吉林大学, 2021(01)
- [2]中国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17)[J]. 宋连斌,林荟,陈希佳.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19(01)
- [3]合作式司法中的对话 ——以审前辩护为切入[D]. 杨佶欣.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我国当前电子送达的现状及其制度完善[D]. 朱晓妹. 南昌大学, 2020(01)
- [5]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D]. 何江. 重庆大学, 2019(05)
-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D]. 白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05)
- [7]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基本问题研究[D]. 庞恺晔.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8]刑事速裁程序研究[D]. 陈实. 广西师范大学, 2017(10)
- [9]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研究(1927-1937)[D]. 黄俊华. 河南大学, 2016(02)
- [10]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审理初探[J]. 马贵翔,蔡震宇.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