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案仍在征集论证中(论文文献综述)
陈雨萌[1](2021)在《教育即论证 ——库恩论证教育理念与实践研究》文中认为
张晓明[2](2021)在《明代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贸易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明朝设置辽东都指挥使司经营辽东地区,并“带控”包括大宁、努尔干都司在内的广大东北区域。有明一代,辽东都司辖境虽有盈缩,但其核心地理范围变化不大,即南濒海,东南附朝鲜半岛,东北环群山,西接草原、沙地,为中原重要门户。辽东地区因与朝鲜半岛山水相连,与日本隔海相望,其社会变迁进程与邻邦牵涉颇多。所以,辽东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亦是维系东亚政治格局稳定的重要保障。国家制度与边疆秩序共同作用于明廷与朝鲜半岛政权之间的关系,双方交往实践亦对区域社会以及国家发展产生影响。明朝与朝鲜半岛政权较早确立了宗藩关系。包含贸易在内的对外活动均被纳入朝贡体系。朝鲜使臣赴明买卖方式、内容以及数量均有定例。但辽东地区的中朝贸易活动仍有鲜明的边疆特色。明代历史文献卷帙浩繁,日本、韩国等汉籍资料不断刊印,为明代中朝关系史的研究提供了方便。中国与朝鲜半岛政权关系史中“封贡”“事大”“使臣”“贸易”“中华观”“跨境民族”等问题逐渐成为学术热点。然而,对外关系史内容宽泛、表述复杂,致使学界围绕典型历史问题是认同“传统秩序”,还是维护“民族荣誉”各抒己见,甚至争论不休。政治、文化交往的主观性和灵活性较强,经济交流则比较具体,且易于量化。本文通过梳理明代辽东地区中朝贸易活动,以期展现对外关系发展的客观态势及影响因素。明代之前,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间的经济交流已有数千年历史。人们利用自然条件不断改善自身生存现状,通过相互学习改善生产方式与生活水平。所以,贸易交换并非如浮萍般依附政治关系而存在。贸易为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社会交流的重要内容。辽东地区作为中原与朝鲜半岛物货相通的重要桥梁,历史上不同时期、不同政治集团皆重视该区域的贸易活动。明代,辽东边疆营建与中朝宗藩关系确立是明廷政治生活中的紧要内容。其间,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间的贸易活动受之影响并发挥了独特作用。洪武、永乐两朝确立了辽东都司静态辖区与动态管控地带。明朝与朝鲜半岛政权(王氏高丽——李氏朝鲜)构建宗藩关系的过程中,辽东地区与朝鲜的贸易活动以官贸为主导,民间贸易群体难以逾越地理的瓯脱地带以及政治上的交往禁令。洪熙、宣德以后中朝宗藩关系稳定,贸易体系随之确立。正统至正德年间,中朝社会生产能力逐渐恢复,双方经济交流意愿不断加强,辽东地区中朝贸易呈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明代中后期,明朝几度实施“新政”,中朝“礼治”外交得以重塑。明廷加强了对中朝官、私贸易的管控。然而,辽东边政持续恶化,边臣在处理涉朝事务时向使臣征索财物已成惯例。朝鲜使臣在辽东地区购买违禁物品或转输超额物资相对容易。嘉靖至万历前期,辽东地区东南部得到开发,社会经济、文化得以持续发展,民间贸易活跃。女真族南下过程中与朝鲜半岛交集增多,贡贸、边市贸以及潜贸促进了女真农业经济的发展。明朝发达的商品经济使辽东地区中朝贸易物品种类丰富,白银开始被广泛应用于购买高价物品及上层人情打点等活动。明后期,中朝社会动荡与边疆危机迭起,特别是壬辰战争的爆发使辽东地区的中朝贸易活动突破了朝贡体系的束缚,区域贸易活动居主导地位。壬辰战争期间,明廷耗费巨额人力、物力驰援朝鲜战场,辽东地区资源输出量居于前列。明廷与朝鲜为解决筹集、运输物资等困境,出台诸多战时经济政策,如以布贸粮,许商帮军。中江以其地利优势成为官、商、民买卖与转运物资的集中之地,中江关市得以建立。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人员互动频繁,物资交换异常活跃。壬辰战争结束后,中朝统治秩序恢复,贸易活动亦回归常态。明清易代之际,中朝贸易活动对女真社会发展、辽东政局均产生了重要影响。后金占领辽东地区之前,朝鲜官民仍可在辽进行贸易活动。辽东贡路受阻后,一方面,朝鲜通过水路继续向明朝贡;一方面,与驻守皮岛东江集团贸换物资。后金政权日益巩固,明廷与朝鲜的宗藩关系逐渐松散,辽东不同区域同朝鲜间的贸易规模、途径、物品等均有所扩大。有明一代,明廷与朝鲜半岛政权通过奉表、传诏、献礼等方式维系了紧密的宗藩礼制。辽东地区依托地缘优势与朝鲜半岛之间贸易往来不断。所以,明代辽东地区贸易活动有着明显的历史痕迹和传统。同时,明朝承元启清,作为传统社会后段建立的汉族政权,其统治下的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贸易显然繁荣于前代又受制于当代。明朝的强大国力为以“封贡”为核心的国际秩序提供了保障,宗藩体系下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贸易规模进一步扩大,贸易内容呈多元化发展态势。明廷统治辽东期间,各种贸易活动相互依存又彼此制约,受到明朝对外制度和边疆政策的双重支配。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间的贸易活动对双方宗藩关系、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以及区域社会秩序变迁等影响深远。
李燕林[3](2021)在《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研究 ——功能、困境及优化路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宪法》序言第十一段表明了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之间已经形成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民族问题一直是政治实践中的重要一环,更是宪法所规范的重要命题之一。中国共产党经过全面探索,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制度发源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民族理论,在1954年经《宪法》确认后,成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总纲条款首先确认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之一,国家机构章节通过专章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行细化。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最重要的是民族区域自治权的行使,对于少数民族公民来说,民族区域自治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主要是通过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作为自治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融合了“自治”和“立法”两个因素,既是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权的重要手段,也是地方治理法制化的表现。因此,对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进行研究是宪法学的重要命题之一。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逻辑前提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制度不仅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解决民族问题的产物,还具有一定的宪制意涵。这一制度既是我国作为统一多民族国家从清末开始的民族治理模式的转变,也是民族国家建构上制度演进的结果,这一结果同时整合了民族认同与公民身份认同和国家认同,实现了民族地方的政治重塑。其次,还可以看作是大国中央与地方关系权限划分中民族因素的考量。也就是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形成和发展都是在国家建构及央地关系这一基本框架下发生的。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既是民族区域自治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也包含于广义的地方立法之中,但是又区别于普通的地方立法。从概念上看,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内涵主要指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进行的立法活动;其外延主要包括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变通或补充规定。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而形成的立法权,其法理基础和立法功能也应当围绕民族、自治和立法这三个层面进行分析。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特殊功能决定了应当从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两个方面进行优化,以期待通过立法权的行使实现本民族内部事务的管理。然而,实践表明,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在行使过程中实效性较差,并未完全实现制度设计的预期目标。主要表现为自治条例同质化严重,且有超越立法权限之嫌;单行条例条例与地方性法规混淆,且立法的民族特色不明显;变通或补充规定性质不明确导致立法情况较为混乱。司法方面适用情况也不乐观,但是可以看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行政机关行为规范的来源之一,也是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立法及司法适用效果不佳的原因主要在于规范层面并未明确界定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范围和效力,立法程序方面未明确规定特殊的立法程序,导致条例立法事项的特色不足。因此,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行使的优化路径应当围绕上述立法权行使欠佳的原因展开,即在理论层面对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立法权限和效力进行界定,然后结合自治立法的实践,通过程序设计在实践层面优化立法权的行使。首先,对立法权限的界定应当以立法主体的确定为基础。从法律条文的规范分析看,其中“民族自治地方”的含义无需做过多解释,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对于“人民代表大会”不应作扩大解释,将其解释为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且实践中也并无扩大立法主体的必要性。其次,对立法权限的界定应当分为纵向立法权限与横向立法权限。纵向立法权限主要指自治条例和变通或补充规定的立法权限。自治条例立法权限的法教义学分析主要以《宪法》《立法法》《地方组织法》等规范条文为依据,通过分析认为自治条例相较于单行条例来说,呈现出一种“综合性”特征,主要是用于规定自治机关组织和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这一点既能从法律条文中推衍而知,也能从制定自治条例的起源得知。变通或补充规定立法权限应当适用《立法法》第75条第2款,即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就自治条例的效力而言,无论从自治条例的内容看,还是从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看,自治条例都无凌驾于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的特殊效力位阶,并且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单行条例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变通法优于被变通法的法理依据并非效力优先原则,而是适用优先原则。这种适用优先原则,不能仅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进行解释,该原则的适用对象应当是同位阶法律规范,也不能将其视为“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例外情况,应当以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适用问题作为理论基础进行阐释。横向立法权限主要是指自治州双重立法权的立法形式选择问题。目前,从《立法法》对两类立法权限的规定看,可以通过法教义学的方法对规范条文进行分析,但是仍然无法直接形成立法形式选择方案。在立法选择方面,对“非自治权”事项的立法选择,立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较大,主要是看侧重点或者立法视角,并结合立法主体的主导地位及差别进行选择;对于同时兼具地域性和民族性因素且二者缺一不可的事项,则应当归于自治立法权的范畴内。单行条例的效力方面,同级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无效力位阶上的差别,但是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彰显民族性因素的单行条例在适用上优于自治州自治条例、自治州以及省级地方性法规,然而,若单行条例既不包含变通内容,条例事项和内容也不体现任何民族特色,则省级地方性法规的位阶较高。从理论上对立法主体、立法权限以及法规效力问题进行澄清之后,有必要通过立法程序的设计优化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行使。主要以正式的立法程序为中心,将自治法规的立法程序分为立法准备——正式立法——立法监督三个阶段。立法准备阶段包括立法项目调研与立法项目论证两个主要的程序。立法项目或者立法内容如何反映本地民族的特色,可以通过前期的项目调研对少数民族习惯法或少数民族风俗进行吸纳。立法前的项目论证充分发挥着民意汲取和整合以及认定客观事实的功能,并且这种民意性信息的采纳是形成立法决策的关键,实质是从源头上对立法民主性进行控制,为后续立法程序设置了来自民主的意志。立法项前的项目论证,实现了对立法项目的筛选。草案内容的适当性与合法性问题唯有在审议阶段才会显现,因此正式的立法程序中审议程序较为重要。加之,2015年《立法法》修改,第41条增加了重要条款单独表决机制,各地立法程序也有对此条款的吸纳。自治立法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享有的特殊立法权,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无论是单独的变通规定还是单行条例中的变通条款,都可以被视为“重要条款”,单独进行表决。在草案公布程序中,一般附带立法草案说明,应当通过立法草案说明展现立法过程中的协商过程。此外,在立法批准阶段,仍然需要坚持以合法性审查为主,变通规定的审查批准依据“间接不抵触”原则,也包含于合法性审查中。最后,还有后续立法监督程序对条例的行使进行监督,主要是备案审查机制以及合宪性审查机制。无论在哪种监督机制中,都应当注重调和普通条款和涉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条款之间的关系,既要保障法制统一和宪法的有效实施,也要实现对少数民族公民权利的保护。
帅奕男[4](2020)在《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转型》文中指出本文旨在从法治范式变革的视角研究司法的范式转换问题。“司法范式”体现的是法官默认的司法逻辑和价值取向,司法范式的变化是与法治范式的变革密切相关的。因为法治范式体现了人们对法律系统所处的社会所持有的一般看法,这种看法构成了人们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的背景性理解。因此,本文在法治范式的语境中,对现代司法范式的基本内涵、形态演化、面临的信息化挑战及发展趋向进行探讨,提出面向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构想。除了导论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章。导论部分梳理了中外学者对智慧社会司法范式转型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介绍了选题缘由、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之处。结语部分阐述了智慧司法与中国司法的转型策略,认为智慧司法是国家战略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法律系统内部转型革新的契机,但是需要在法治框架内把握技术介入司法领域的尺度。正文部分的内容具体如下:第一章界定了司法范式的内涵,考察了现代司法范式的形态演变,并提出司法范式演变的逻辑线索。在对司法范式的法治语境进行回顾分析的基础上,本章认为司法范式的现代性内涵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法官立足于个人主体性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的司法判断,其二是逻辑化、理性化的司法推理,其三是具有独立于司法结果之正义价值的司法程序。沿着司法范式现代性内涵的思路,本章对西方现代化进程中自由竞争阶段、福利国家阶段、安全保障国家阶段所对应的三种司法范式——形式司法、实质司法、协商司法的特征和具体内涵进行界定和阐述。自由主义范式的形式司法以服从实在法规则为特征,依赖于独立的司法权力机构通过严格的法律推理来解决具体冲突。其背景在于自由主义法治范式以形式理性为基础,通过理性经济人的假定和规则至上的信念来构架其制度体系,法律的一般化和体系化意味着法官需要在普遍性的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则中寻找“决定性意义的原因”,以严密而精准的逻辑方法进行司法判断。福利国家法治的实质司法以目的导向推理为特征,司法权越来越多地介入到政府政策的形成过程中,司法程序也从关注形式公正转向关心实质公正。其背景在于自由竞争下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化加强了垄断性资本的力量,经济权力、物质财产和社会状况的不平等与日剧增,自由主义法治所带来的国家与社会、政治与法律的分离以另一种方式走向整合,福利国家的实质法逐渐地导向了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并在司法领域表现为法律判断和道德判断的整合。程序主义法治范式背景下的协商司法以沟通保障的司法程序为特征,表现为通过建立平等自由的对话空间以促进司法主体间协商沟通,进而达成共识。其背景在于法律结构和科层结构难以应对国家干预过于密集所带来的社会复杂情势,面向实质平等的权利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个人自主性的实现,这促使法律和司法转向通过组织规范和程序规范实现社会整合。司法范式的演化动力一方面来自于外部的社会条件变化,新的社会结构和组织原则通过制度化吸收到基本的法律结构中,进而影响司法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来自于司法实践的内部反思,司法系统也在纠纷解决中不断探索如何通过方法的运用、制度的设计,更好的促进司法正义的实现。第二章考察了司法范式面临的信息化挑战。信息时代的到来正在改变传统的社会结构和组织原则,计算机、互联网与大数据的结合不仅消解了理性思辨在知识生产和权力架构中的话语地位,而且对围绕能量与物质构建起来的现代法治秩序带来冲击。在这个过程中,司法作为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及“微观社会矛盾纠纷的灵敏显示器和社会治理状态的预警机”,首当其冲的感受到社会信息化与建构理性碰撞磨擦的冲击力。这就使得现代司法范式在信息化背景下面临着三重挑战:其一是双重空间对既有司法裁判规则和场域形成的冲击,其二是平台治理对国家法律的中心主义和司法至尊的地位的消解,其三是司法智能化对以法学专业知识为基础的现代司法理念带来的挑战。第三章分析了司法范式的智慧化转型趋向。随着技术对社会解析的不断加深,物理时空发展起来的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难以应对“微粒社会”的高速数字化进程,新的知识力量深度的参与到司法权力的运作之中。在司法规则方面,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被转化为计算机化的表达形式,甚至直接以代码生成规则,通过算法和程序设计实现自动化规制。在司法裁判方面,智能系统为各类案件提供“定制化”的证据指引、类案推送以及评估预测,使裁判结果更加具有连续性、一致性和可预见性,呈现出程式化的算法决策趋向。在司法过程方面,司法运作的场域逐渐从“广场式”“剧场式”的物理空间结构转向远程审理、人机交互、个性定制的多维立体空间,呈现出分众在线的场景化运作趋势。在司法服务方面,依托诉讼服务平台,精准定位、智能预判的个性化的诉讼指导增加了公众与司法部门的黏性,提供了更加有效和便捷的“接近正义的方式”。与此同时,新兴技术力量与司法权力运作的结合也指向了一个全景敞视的可以精细识别不同苦乐场景的智能控制机制,我们需要在新的法治框架中对司法范式进行设想和探讨。第四章提出面向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构想。现代法治范式的研究与现代性社会转型有着本质上的勾连,是一种与现代性社会转型密切相关、对现代性进行智性反思的法律知识形态的变化。本章吸收了现代法治理论中的反思要素,并与社会学的反思性理论进行勾连,对法律与社会特性进行“双向阐释”,提出面向后现代的智慧法治范式,并在这种新型法治范式中塑造司法范式的形态。首先,为智慧时代的司法价值注入数字正义的内涵,使其内在的反映信息社会资讯化、符号化的思考和行为方式。其次,充分意识到智慧司法中人脑决策与智能决策之间的协同关系,推动演绎逻辑与计算知识的融合运用,使司法逻辑内在地反映双重空间、人机混合、算法主导时代的行为规律和新型法律关系。最后,通过数据、平台与司法活动参与者之间的互动,司法应突破仅仅被理解为是一种事后救济手段的设定,发挥纠纷预防的社会治理功能,应对智慧社会的风险和变化。
李春芳[5](2020)在《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项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为有序推进我国依法治国进程,新修订的《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一定的地方立法权。自这一工作开展以来,各地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取得了一些宝贵的经验。但由于设区的市立法权行使刚刚起步,立法程序和各项制度还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目前设区的市立法各环节仍有诸多问题有待探讨。仅以立法立项为例,立法立项是设区的市立法程序的重要环节,也是保证立法质量提高的前提条件。但由于受到立项理念影响、立项力量的约束和传统体制的束缚,当前立法立项在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中还存在立项民主化程度不高、立项科学性不够和立法程序不完善等问题。因此,要保障设区的市立法的高质量,就必须提升立法立项质量。而要做好这一点,则需要树立正确的立法立项理念,从观念上保证立项质量;理顺立法立项工作中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保障立项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人大主导和各方参与,重视政府重要作用,保障立法立项工作的合法有序进行;完善立法立项机制,进一步规范立法立项工作机构,解决立法立项工作人员数量不足和质量不高的问题,明确立法项目征集时间,提高立项工作的效率,规范立项论证制度,保障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健全公众参与立法立项的机制,探索“互联网+”的立项参与新途径,建立健全立项参与奖励机制,调动社会各阶层的参与立法立项活动的积极性,实现“开门立法”,最终达到提升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质量的目的。
董铃[6](2020)在《核心素养视野下的学生社团功能调适研究 ——以四川省六所高职院校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提到要加强高校学生社团建设、落实核心素养。高职院校学生社团能够丰富学生课余文化生活,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推动形成优良校风和学风,尤其在促进学生核心素养的养成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当前高职院校社团存在一些偏差现象,不利于高职院校学生社团的发展前行,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大学生的全面发展,新时代背景下,急需探索高职院校学生社团管理和发展的有效机制和可行方法。首先,从《中国学生发展核心素养》提出的核心素养的框架体系及已发表问卷中寻找灵感,本次调查问卷共分为基本信息、社团活动情况、社团对学生核心素养的发展三个部分。之后通过小样本测试,并经过导师指导及反复修改,最终得到结构合理,信度较好,具有较高可靠性和稳定性的正式测量量表,可以作为研究工具用于正式的问卷的发放与收集。最终的施测问卷是对四川省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南充职业技术学院、乐山职业技术学院、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宜宾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卫生康复职业技术学院6所高职院校共2893名学生进行发放。值得一提的是,调查问卷通过调查院校团委书记进行统一发放,因此结果更为可靠。其次,通过调查“你认为高校社团主要发展了发展哪些素养”、“你认为加入学生社团主要给自己带来了哪些不良影响”和“你认为当前高校社团建设存在哪些问题”发现,学生社团发展存在自身、发展学生核心素养两角度多方面的问题:社团对发展核心素养的作用发挥不充分,表现为近一半以上的学生社团都不涉及学生健康生活、科学精神这两大素养的培育,并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自我管理和社会责任方面素养的发展;各类别人群的核心素养发展不均,表现为女生群体、大一年级、理工类专业学生显着落后;加入社团对学生造成耽搁时间、影响学习、熬夜影响健康等不良影响;当前高职院校社团建设仍存在学生参与积极性不高、社团活动流于形式等问题。再次,分析导致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涉及三个层面,具体可阐述为六个方面:一是学生层面,主要是学生群体入团动机不端正,认为加入社团属娱乐行为;参与社团的激情不高,懒散不出席社团活动,怕累不担任社团干部,怕苦不分担社团事务。二是制度层面,主要是社团制度不够完善,少部分社团存在无制度现象;制度执行不够严格,对社团准入准出和出席活动考勤不做要求。三是管理层,主要是社团管理方式欠妥,存在“高度行政化”、“自由放任化”两种极端倾向;由于社团指导老师素养的参差不齐和学生骨干缺乏经验导致的管理者能力不足。最后,通过两个途径形成建议对策,一是本次调查对策形成的基于对已有实践探索的总结,从学生、制度、管理三个层面提出了九个方面的建议:端正入团动机、积极参加社团活动、积极参与社团事务管理、严格执行社团制度、不断完善社团规章制度、从制度上明确部门分工、改进管理理念、改进管理方式、为社团配备高质量的指导老师。并针对每方面建议形成切实可行的具体对策。二是在本次调查问卷设计了题目“为了让高校社团更好地发展学生核心素养,你认为以下哪些方式较为有效”,并通过学生选择频率最高的三个题项的对策建议做具体探讨,以找到学生心目中行之有效的建议对策。
谢鑫[7](2019)在《我国城乡变迁历史视域下的家庭档案记忆建构研究》文中认为家庭档案是家庭及其成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它不仅是凭证和参考,更是构建家庭记忆的媒介。后者的意义对家庭和个人而言通常是第一位的。保存乃人类的天性,记录是文化传承、记忆留存的必要手段。家庭档案在国内外均有着悠久的形成与保管历史。档案记忆理论推动研究范式转换和档案工作理念变革。家庭档案研究自上世纪80年代兴起以来,它便一直是私人档案研究领域的重要内容。然而,目前已有的家庭档案及其记忆研究侧重于档案机构对它的管理,虽然关于家庭档案性质、价值及档案机构对策的探讨能够在一定层面上解释家庭档案的特殊性、家庭档案记忆建构与社会历史进程的联系,但是仍有正面回答和深入研究的必要。结合具体的历史经验和时代特征来分析我国家庭档案记忆既可弥补现有研究之不足,更可为现时与未来的家庭档案记忆的资源化构建提供参考。因而,有必要从此方面展开研究。总体而言,文章的研究视角为城乡变迁。城乡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了活动的场域,城乡变迁既包括城市的发展,也包括乡村的建设,这意味着城乡边界的此消彼长,也暗含着二者关系的演进变化。它贯穿于人类文明史,从原始混一的城乡共生状态,逐步走向城乡分化,最终又将迈向一体化的城乡融合,目前我国正处于该进程中。本文以我国城乡变迁为线索,既重视对历史趋势和脉络的爬梳,又重视对当下社会结构的分解,结合社会特征来讨论家庭档案记忆主体及媒介的变化,从形成与管理两个重要环节掌握各个时期的家庭档案及家庭档案记忆建构事实和特点,并立足国情社情和时代趋势提出资源化的家庭档案记忆建构策略。在具体研究中,将采用跨学科的理论方法,弥补单纯依靠一种理论方法研究档案现象存在的不足。第1章绪论与第7章结论分别提出研究思路内容、总结展望研究,在此之外的主体章节共分为3大部分。首先,以第2章为主体,为家庭档案记忆与城乡变迁关系的理论研究。该部分首先界定了本文涉及的核心概念,包括家庭档案和档案记忆。继而以社会记忆理论、建构主义理论和场域理论为支撑,以家庭档案的主体特殊性为切入点,通过半结构化访谈和无结构观察,明确了家庭档案的记忆属性和家庭记忆的建构特征,以及档案与记忆间的互动过程与建构路径。家庭档案记忆建构指家庭和个人通过形成、管理和利用档案来记录家庭生活和社会实践,并对记忆进行保存、传承和重现的活动,它可以被分为前后两个阶段。之后,分析了城乡变迁及城乡关系演进,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其对家庭档案记忆建构的作用。作为社会场域,它们对家庭档案记忆主体、记忆媒介产生影响,而公共机构的在城乡的差异分布与服务则直接影响到记忆建构行为。其次,是以第3、4、5章为主体的我国城乡变迁视域下家庭档案记忆建构的历史研究。该部分在第2章的分析框架之下,聚焦城乡原始共生、城乡分化和城乡融合阶段或进程,综合使用文献研究、网络调查、问卷调查等方式方法,有侧重地梳理了我国家庭档案记忆建构的事实与特点。其中,第3章为我国城乡共生阶段的传统家庭档案记忆建构,首先揭示了我国传统的城乡社会及此社会中的家庭,进而从家谱编修和管理的史实、规律和动因三方面剖析了家庭档案记忆建构实践,以此为基础,分析了传统农业社会和农业文明对它的作用影响。第4章承接上一章的内容,以城乡共生阶段的实践为起点,分析了家庭档案记忆建构在城乡分化阶段的发展演绎。近现代以来,城市化快速推进,城乡逐步走向分化,在经济、文化、社会多方面撕裂了原来的共生混一状态。该章研究了这一时期城乡社会变迁以及它对家庭档案记忆主体(家庭)的影响,分析了传统家谱编修与管理的现代转向,家庭档案专业概念的产生与实践,以及现代档案研究与工作的介入,总结出该阶段家庭档案记忆建构传统与现代性兼有的特征,具有承上启下的地位。第5章是我国城乡融合进程中的当代家庭档案记忆建构研究。上世纪末,我国开始推动城乡的一体化建设。该章首先分析了当代城乡社会和家庭,它们沿着现代化的方向继续发展;接着通过兼顾对象全面性和差异性的网络调查与问卷调查,研究了在此时代进程中,公共机构的家庭档案工作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档案形成管理情况;总结出当代家庭档案记忆建构的特点趋势,并从宏观层面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及其历史和现实成因。最后,纵观历史,家庭档案记忆建构这一实践,从国家与宗族共同参与的活动,走向家庭独立自发的活动,又逐步发展为有计划有组织的社会行为,家庭档案记忆在文化和社会维度的价值愈发凸显。但是在城乡融合进程中,尽管家庭档案记忆已被有意识地作为一类资源来进行建设,仍存在不足。因此,以第6章为主体,探讨了面向城乡融合的资源化家庭档案记忆建构。该章结合相关理论与历史经验,理清了家庭档案记忆与社会记忆资源的交互关系,进而探讨了资源化家庭档案记忆建构主体的形成与结构,顺应时代趋势提出建设目标原则,分析了记忆建构的关键策略。
唐军[8](2019)在《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研究 ——以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之争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上市公司的权力配置,可以理解为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问题,也可称之为上市公司机关权力分配。此种权力的分配本质上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分配。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与非上市公司存在多种区别: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众多且较为分散,资合性特点突出;股份以股票形式出现,股票流动性强;股东对于上市公司的治理呈现多样性——关注与理性冷漠交互存在;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动机和方式,也较非上市公司复杂。上述特点凸显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分配异常复杂。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基础性问题,应当是解决“公司到底是谁的?”这个价值判断问题,进而对公司权力进行制度性的配置。从根本上而言,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重点是公司控制权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之间的分配问题。应当如何对上市公司权力进行有效的配置呢?文章考察分析后发现,无论是股东中心主义,还是董事会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都无法很好解决上市公司权力配置问题。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难点在于:一是权力配置应当坚持怎样的价值导向?二是权力应当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之间如何分配?如何有效保障公司权力得到合法运用而非滥用。三是如何有效协调兼顾公司、股东、董事、职工、公司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等等。基于此,本文对如下问题开展了研究:我国公司法下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实践与典型问题;上市公司本质及权力渊源;股东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与董事会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优劣考察分析;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目标、宗旨及其基本原则;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科学与否的判断标准;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路径选择与制度设计,等等。力图清晰界定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理论逻辑与基础,构建利益均衡、运行高效、分权制衡的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从文章的结构上,分为八章,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章以案例分析方法,对我国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现状及问题进行了梳理,发现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存在的弊端与制度完善之需求。本部分通过万科董事会与万科两大股东(宝能系和华润集团)之间的控制权争夺案分析,以及新黄埔股份公司大股东华闻投资与股东中科创之间的控制权争夺案分析,阐释了董事会与股东之间的控制权争夺形成的原因以及股东之间的控制权争夺形成的原因,揭示了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两类主要类型和存在的问题: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和主持权法律界定不清的问题;董事会管理层自定薪酬问题;董事会管理层内部人控制问题;大股东剥夺问题;董事会独立性保障问题,等等。第二章为了对上市公司本质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分析了公司制度的演变,然后对公司本质进行了论述。分别就公司契约论、公司实在论、公司否认论、公司拟制论、公司生产团体论等传统公司理论进行了阐释,分析了各种学说的核心观点,对比了上述理论之间的异同,指出了其中需要探讨之处。在公司权力起源问题上,分析了作为公司法上的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关系,认为公司权力来源于三个方面:第一,法律的授权;第二,合同的授权;第三,权力主体的转授权。公司权力的核心为控制权,分为表决控制权、执行控制权和监督控制权等三种类型。第三章对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两种模式——股东中心主义模式与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探究其制度困境。本章对股东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产生的背景和特点进行了阐释,运用法经济学对股东中心主义进行分析,认为其在上市公司规模化的当下并不适用,其决策成本过高和效率低下,股东存在的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将直接影响到公司的有效决策。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强调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而股东中心主义推崇的股东本位是个人利益的集中表现,与经济法的立法宗旨是相违背的。从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上,有必要对股东中心主义进行国家干预。董事会中心主义强调了董事会权力的独立性,保障了公司的运行效率。董事会法律属性应当是多方位的,而非只强调“法律授权”、“资源依赖”或者“委托代理”。董事会中心主义确立的逻辑路径在于:股东直接民主向董事会代议民主的转变;经营自然性向专业性的转变;有限理性克服和信息对称的需要。董事会中心主义存在的弊端主要有:董事存在侵占股东及公司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可能;董事会权力制约机制缺失或者失灵;集体迷失现象之显现,等等。第四章主要分析和研究了如下问题:一是应当坚持什么样的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目标、宗旨?二是上市公司权力配置遵循什么样的基本原则?对于第一个问题,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目标和宗旨应当是坚持股东利益和兼顾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对于第二个问题,从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目标、宗旨出发,上市公司权力配置至少应当坚持这三个原则:一个是效率原则;二是公司社会责任兼顾原则;三是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原则。第五章从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视角,分析探究了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科学与否的判断标准。一是非正式制度因素分析,包括对于公司本质的认识、公司的文化、社会对公司的责任和道德要求。二是正式制度因素分析,包括公司的股权结构、董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经理层制度、外部制度。三是实施机制因素分析,包括公司权力配置的相关制度设计是否合理;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运行成本是否经济且有效率;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信息交换机制是否流畅;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权力主体是否健全、制衡理念是否得到了贯彻;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惩戒成本是否有足够的威慑力;公司权力配置制度设计中的激励机制是否得到了落实,等等。第六章对股东权力的运行进行了制度上的探讨与设计。首先,本章论述了上市公司权力配置中的股权结构及衡平规则。在股权结构方面,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应当区分不同的股权结构类型。我国单层股权结构下,如何对控制权股东进行法律规制呢?应强调控制权股东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自己的忠实义务;《公司法》应当对控制权股东进行法律上的定义,对其内涵和外延进行清楚界定。控制权股东对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表决权受到限制,完善控制权股东的关联交易表决权回避制度。在协议控制权及其控制权股东的法律规制上,应当加强控制权股东的信义义务,且对控制权股东的表决权限制。在公司双层股权结构及衡平规则问题上,一是双层股权结构之公司类属在立法上应当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强行性规范为辅;二是创始股东投票权特殊限制规则;三是资本股东表决权的复苏规则;四是资本股东申请权的保留规则;五是双层股权结构的时限规则;六是保护资本股东的内部规则。本章认为,我国股权结构应当增加双层股权结构选择,且就我国双层股权制度构造的具体方案进行了探讨。其次,股东提案权是保障股东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内容,充分保障股东提案权是实现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分权制衡原则”的重要举措。在上市公司权力配置中,如何对股东提案权进行修正与完善呢?本章对股东提案类别和股东提案规则的要素进行了分析。通过对股东提案权制度比较考察,着重从提案权股东的资格条件限制、对股东提出的提案本身的要求、对于提案的具体排除程序、违反SEC提案权规则的救济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为更好的理解股东提案权,本章对美国股东提案权的实践进行了分析,得出启示。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建议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对提案权股东的资格要求;二是股东提案的范围;三是提案程序;四是股东临时提案数量和内容的限制。第三,高管薪酬问题越来越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而高管薪酬与公司利益、股东利益的保障之间的矛盾也越发突出。在上市公司权力配置中,如何对高管薪酬进行约束呢?对高管薪酬现状比较分析后发现,有必要对高管薪酬的进行信息披露约束和高管薪酬的股东投票权约束。为更好保障股东权益,应当建立股东对董事会薪酬决议的诉讼权约束机制。就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制度约束而言,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一是董事、监事和其他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的决定权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而不能授权于董事会;二是董事、监事和其他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应当和其绩效考核相联系;三是董事、监事和其他公司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应当进行充分披露,以助于形成公众对其薪酬的舆论监督机制。第七章对董事会权力运行与约束进行了探讨,首先,对董事会组成、原则和功能定位进行了论述,其次,对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缺失、独立董事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明显、情感因素和利益诱因等导致独立董事不独立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增强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途径。在董事自我交易约束上,本章认为应当从自我交易的披露约束、自我交易的股东大会批准约束和自我交易的董事会批准约束等方面开展工作。在董事权力与股东权力的协调方面,董事会成员不应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的自由决定权应受到保障,董事会决议原则上不应被股东会大会否决,以保障董事会独立性,商业判断规则是有效协调董事权力和股东权力的重要标准之一,基于商业判断规则,股东不得对董事正常的履职行为和权力进行任意的干涉。应当从法律上和公司章程角度,对董事会与股东大会权力的进行具体分配。董事职务的解除上,股东大会解除和司法解除互相存在,但应当做好二者的有效衔接。为有效保障董事会更好履职,应当建立董事会集体责任机制。第八章对德国公司监事会制度、日本公司监事会制度进行了比较考察,且对意大利公司监事会制度、荷兰公司监事会制度和法国公司监事会制度进行了比较考察,着重探讨了监事会成员的资格条件、任期、选聘、解聘和职责等内容。且结合我国公司法实际,分析了我国现有公司监事会制度存在的不足:一是监事的任职资格比较单一,局限性较大。二是监事会权力范围较小,不利于监事会功能体现。三是我国无外部监事制度,无法很好履行监督职责。基于此,就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一是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外部监事。《公司法》修改时,应当考虑监事会成员中包括外部监事,且应当就外部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详细规定。应当考虑中小股东监事代表,且规定中小股东代表监事的入职条件,以充分保障中小股东在监事会中的作用,切实维护中小股东权益。二是扩大监事会职权。改变公司监事会事后监管模式,将其监管方式变成事中和事前监管。有必要赋予监事会对董事会重大决议的表决权,赋予监事会对一般董事会决议的异议权,明确异议权效力内容。
武菲[9](2019)在《三峡工程决策研究》文中指出三峡工程是目前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水利工程,举世瞩目。同时,它也是一项颇具争议的特殊的工程。从1918年孙中山首次提出开发三峡水力的设想,到1992年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兴建三峡工程议案,三峡工程经历了漫长坎坷的决策过程。本文将以三峡工程的决策为切入点,以时间为主线,以重大历史事件为节点,系统梳理三峡工程决策的历史过程,探讨三峡工程上马曲折的历程背后的原因,厘清关于三峡工程的争论焦点所在,揭示中共做出工程决策的历史背景,并最终总结出三峡工程决策带给我们的经验与启示。论文主要运用文献研究法,利用大量未公开的档案资料、亲历者的回忆录、回忆文章,以及文献汇编等资料,呈现三峡工程决策的全过程。同时,尽可能全面地展现工程的支持者与反对者双方的观点,归纳其争论分歧的焦点所在。论文由绪论、正文五章和结语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民国时期开发三峡水力资源的初步设想与勘测(1918—1948)。主要论述孙中山首次提出的开发三峡水力资源的设想和恽震等人开展的对三峡水力资源的首次勘测、设计工作,以及国民政府开发三峡进行的一些早期工作。第二章是三峡工程的早期方案制定(1949—1977)。论述在这一时期三峡工程方案制定的过程,包括毛泽东、周恩来对三峡工程的指示和决策,制定三峡工程方案的经过,关于三峡工程的最早争论,以及作为三峡工程实战准备的葛洲坝水利枢纽工程的开工建设。第三章是三峡工程的深入研究论证(1978—1988)。这一章主要论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三峡工程的重新上马和重新开展论证工作的过程,以及这一时期关于三峡工程的争论。第四章是三峡工程的兴建决策(1989—1992)。这一章论述三峡工程在经历一系列争论后重新进入中央决策进程的经过,以及最终交付全国人大表决通过的过程。第五章是三峡工程的建设实施(1993—2009)。这一章主要论述三峡工程准备阶段进行的工作和工程建设期的决策及机构设置,以及三峡移民政策。最后是结语。总结三峡工程的决策历程留给我们的经验启示,并尝试针对决策中的不足之处提出进一步的优化措施。
张舜禹[10](2019)在《组织理论视阈下的地方政府创新工具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地方政府实务者在其组织生活中进行着创新,但他们并不完全明确“何谓创新”“如何创新”。尽管颇具政府创新经验的“创新者”时常将创新的成功归因于上级号召、问题倒逼、民众需要等偶然性因素,但事实上,创新同样也是作为一般公共组织的地方政府适应复杂嬗变情境、谋求组织生存发展的自觉选择。故创新是地方政府在偶然性因素影响下正常开展组织行为活动的必然趋势。基于此论断,我们应当把地方政府置于其作为创新场域局内人的主体位置,从地方政府组织的内在属性出发,观察创新活动的过程全景、把握创新行为的内在规律,探索出一套能够在我国地方政府创新语境下,为创新实践实时提供功能性支持的创新工具。上述努力在破除我国政府创新动力不足、持续性差、难于推广等现实困境的同时,补充了政府创新理论研究欠缺的整体性系统视角,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学术价值。所谓“地方政府创新工具”,即地方政府基于创新目标要求和创新情境特点,在生成具有创新特征的决策与行为过程中,能够通过工具化利用实现功能性支持创新实践的要素或条件。那么,如何从地方政府的组织属性出发,探究生成与完善创新实践的内在机理?如何获取真正适用于地方政府的创新工具?组织理论揭示了组织将其可及的要素和条件进行工具化使用,以实现组织目标的现象。由此,可以推断,以组织理论知识为源流提取符合地方政府组织行为规律的创新工具,是值得展开深度学理探索的努力方向。根据组织内在性质的不同,组织理论为观察组织现象提供了多元视点。将组织解释为封闭系统的观点强调,组织在面对变化环境中的不确定性和棘手问题时,倾向遵从理性-工具的行动逻辑,从耳熟能详或有口皆碑的流行组织方案中迅速找到并准确抉择解决思路。由此形成了组织面对复杂情境时习惯使用的“迷思”工具。将组织解读为自然系统的观点指明,组织通过保持结构敏感性,为实现既定目标和组织发展设计相匹配的组织形态,为实际需要提供动态的结构-功能支持。由此形成了组织在攻克自身发展障碍时倾向应用的“结构工具”。将组织理解为开放系统的观点认为,组织需要对“由自己的反应改变了的环境”做出反应,并循环往复地进行着情境-权变,由此形成的惯性思维、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使组织具备某种特定身份,成员基于对组织身份的文化认同会自觉输出符合身份要求的行为,由此形成了组织接受环境要求进行自我权变时偏好运用的“文化工具”。上述工具是基于组织依据其内在属性将其可资利用的要素和条件进行工具化使用,为组织发展提供功能性支持的内在机理而提出的。正是内在性质的相互叠加、彼此依托,使组织成为面向各种情境都能灵活应对的有机协作系统。依据组织行为基本规律获取的组织工具在地方政府创新语境中会否具有适用性?我国地方政府创新场域的基本特点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决定性作用。适应或超越经济社会转型“危机”、破除或防备创新障碍等客观要求亟待地方政府开发适用于自身行为规律的创新工具。其实,在创新实践过程中,业已存在地方政府借助组织要素的可及性、灵活性与普适性的优点,将组织要素进行工具化使用的迹象。只是相关经验一直未得系统归纳,因此,地方政府对于获取创新工具具有强烈的迫切性。诚然,以源自西方的组织理论预判创新工具存在嵌入本土语境的局限,创新场域中错综复杂的联动关系、含混不清的嬗变情境也成为创新工具的使用适应地方情境的掣肘,但是,我国地方政府被赋予的主体性地位和自主性空间,顶层设计与上级部门对地方探索的高度支持等均为创新工具的操作使用提供了可行因素。为探究地方政府是否也依据其内在属性,通过组织要素的工具化使用,为创新实践提供动态的功能性支持,我们找到理论推断与现实镜像的对接窗口——“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该奖项的获奖案例构成的数据库记录了我国进入全面改革时代背景下近20年地方创新的最佳实践。以创新程度、参与程度、效益程度、重要程度、节约程度和推广程度作为评选依据,该奖项高度耦合了政府创新概念本身所蕴含的组织目标、创新能力、结果实效、情境适当、新颖创造、扬弃速率等基本特征要素。地方政府向评选委员会提交了详细记录成功个案从筹备发起到实施持续,再到扩散推广等完整创新进程的文字材料,获奖案例为我们观察地方政府在创新语境中是否亦使用了上述工具提供契机。通过文本分析178项创新案例的评选材料,纵向过程追踪三项创新个案,研究发现,地方政府在创新语境下也存在将上述要素进行工具化使用的现象。源自西方组织理论的“迷思”一词表达了从领导者的视角出发,他们通常基于组织生活经验,从其熟悉的组织方案中迅速找到问题解决对策的思维惯性。“迷思”具体指代组织在其所处的制度环境中能够接触到的流行组织方案。创新场域中的地方政府时常处于“无序”的治理情境中,因方案之于问题解决极强的实效性,“迷思”便具备了工具属性。地方政府创新事业突飞猛进的20年间,地方政府既存在向国际公共部门的汲取先进方案的现象,也存在采纳国内优秀创新方案的情况,日渐盛行的“行政审批局”改革模式就是其中一个实例。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将其接触到的流行组织方案进行情境化、合理化的吸纳,按照“迷思”的思维进行工具化使用并有效推进本地创新。宁夏银川市委市政府吸纳天津市滨海新区“建立政务服务局”模式的样板方案,在经历合理扬弃的基础上,建立了“全国首家省会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本文追踪了银川市实现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目标的全过程,研究发现,精准扬弃的合理化过程使“迷思”能够成功嵌入本地情境,是发挥“迷思”工具效用的关键。地方政府通过对方案的知识积累、确认方案对本地创新的嵌合度、重点考察方案背后的机制和技巧,以及自主开发、发展完善方案等途径,能够确保“迷思”吸纳的精确嵌合。同时,地方政府实时检视“迷思”的吸纳情况与本地合理化过程,能够及时避免嵌合“排异”导致“迷思”工具属性的失效和创新结果的失败。地方政府通过组织结构的分工与协作在垂直与水平两个向度上的变化形成了面向创新目标与嬗变情境的四种组织结构形态——设立任务型机构、增建新职能部门、多元主体协同合作、跨部门(组织)协作。通过对辽宁省纪委监察厅纠风室发起的“民心网”创新实践进行纵向过程追踪,分析发现,结构工具通过分工或协作在不同向度上内容与程度的调适所形成的“组织形态”,可以动态匹配创新目标、任务内容和情境变化,为地方政府提供最为恰切的结构形态,能够顺利发挥创新参与者的专业技术理性,从而助益创新。保持结构工具的形态敏捷性,从而动态匹配创新情境变化是正确应用结构工具的基本原则。在启用结构工具之前,地方政府应当准确预判组织形态变化对创新过程和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健全的机制设计、及时的制度跟进能够有效缓解组织结构形态的骤变或调适对地方政府功能正常运转造成的冲击。在结构工具启用后,健全与完善新组织形态下的“软件”保障,可以使创新实施者明确应当如何“作为”能够保证创新实践对情境变化的动态适应,且确保创新任务的稳步完成。文化因素会影响地方政府对创新的感知、认同和投入。地方领导者通过与创新参与者、实施者达成关于创新实践的社会契约,颁布植入文化建设指向的创新决策与制度安排,以及设计弘扬美好价值或文化理念的符号标识、口号标语等方法,激发了地方实务者的创新认同,亦获得了民众对创新的社会认同。通过追踪共青团贵州省委发动的“春晖行动”,还原创新领导者如何融合运用文化工具的实现方法,激发广泛认同,进而实现扶贫工作的社会化动员、组织化动员目标的完整过程,研究发现,地方政府因接受创新文化而树立的创新观念,起到了解放思想、激发创新动力的作用。此外,将创新文化与中华传统文化、地域文化等文化内涵相结合,在丰富文化工具内容的基础上,能够增强文化工具的运用效果。同时,文化工具实现方法的挑选与运用是一项具有技巧性、艺术性的领导活动。但是,文化工具的方法应用不当或文化内涵冲突,可能会影响创新参与者的决策认同,削弱创新动力与士气。如果地方政府有关创新方案的文化解释、文化宣传挑战了社会共识,会使创新实践因无法得到民众的普遍认同而举步维艰。上述两点均可能导致创新“中止”的后果。地方政府的确符合组织一般规律,存在将组织要素进行工具化使用,实时给予创新实践功能性支持的组织现象。地方政府通过创新工具之间的融合使用、创新工具的不同实现手段之间的彼此联动,切实确保了创新实践的可行性、稳健性与持续性。因此,以地方政府实务者对使用创新工具的思维化、知识化、操作化为落脚点,从而串联:地方政府创新主体地位的立足点,地方政府内在组织属性的出发点,依据组织属性给予创新实践功能性支持的关键点,为仍处于发展完善初期的政府创新理论研究补充了一个整体性的系统视角。同时,优化创新工具操作使用的实践探索,也拓宽了增进创新实践成效的助推路径。
二、方案仍在征集论证中(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方案仍在征集论证中(论文提纲范文)
(2)明代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贸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的地缘关系及交往历史 |
(一)先秦时期辽东与朝鲜半岛的自然环境与经济交流 |
1.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的自然环境与文化交通 |
2.先秦时期辽东地区的开发与朝鲜半岛的经济交流 |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的经济交流 |
1.秦汉至南北朝时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的政权更迭与人口迁徙 |
2.隋唐五代时期辽东地区民族发展与朝鲜半岛的经济交流 |
(三)辽、金、元时期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间的贸易往来 |
1.辽朝与高丽之间的地缘政治关系及贸易往来 |
2.金朝的建立与高丽的贸易关系 |
3.元朝与高丽的政治关系与贡物索取 |
二、明代前期至中期辽东政局与区域间的贸易体系 |
(一)明朝对辽东地区的治理与明初辽东社会概貌 |
1.辽东都司的建立与防御体系的发展 |
2.明初辽东地区的社会概貌 |
(二)明朝与朝鲜半岛政权宗藩关系初建与辽东地区的贸易形态 |
1.明朝与朝鲜半岛政权宗藩关系的初建 |
2.洪武至永乐时期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的贸易形态 |
3.宣德年间辽东防御体系的调整与贸易体系的确立 |
(三)明中期辽东社会与区域贸易的发展 |
1.辽东都司的边政与社会发展 |
2.朝贡制度下中朝贸易的新进展 |
3.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间贸易的繁荣 |
三、明代中后期的礼治外交与辽东地区中朝贸易 |
(一)嘉靖至万历前期的中朝关系 |
1.嘉靖时期重塑的礼治外交 |
2.壬辰战争爆发前中朝“礼治”外交格局的延续 |
(二)礼治外交影响下的中朝贸易 |
1.官方贸易的衰退 |
2.朝鲜使臣贸易的盛行 |
3.贸易中的交换媒介与货币 |
(三)明代中后期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的贸易状况 |
1.辽东地区的使臣贸易 |
2.辽东地区的边境贸易 |
四、万历时期辽东的边疆危机与中朝贸易 |
(一)壬辰战争以前辽东地区的中朝经济交流 |
1.隆庆至万历初期辽东经济的短暂复苏 |
2.万历前期辽东地区的边境贸易 |
(二)壬辰战争期间辽东地区对朝援助与贸易 |
1.壬辰战争的爆发与辽东地区的援助 |
2.壬辰战争期间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贸易的新突破 |
(三)明朝统治在辽东地区的崩溃及中朝贸易的衰落 |
1.明朝统治在辽东地区的崩溃 |
2.传统外交秩序恢复与中朝贸易的萎缩 |
五、明清易代与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间的贸易 |
(一)明清战争初期辽东地区的中朝贸易 |
1.后金政权的建立及对辽东的占领 |
2.明清战争初期辽东地区中朝贸易变化 |
(二)东江集团与朝鲜之间的经济往来 |
1.明末辽东地区的海上贸易群体 |
2.东江集团与朝鲜的陆路贸易 |
3.东江集团与朝鲜的海上贸易 |
(三)清朝入关前对朝鲜的征伐与贸易 |
1.后金在辽东地区的统治及对朝鲜外交策略 |
2.清朝入关前辽东地区的中朝贸易体系 |
3.后金与朝鲜的贸易物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
致谢 |
(3)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研究 ——功能、困境及优化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宪制意涵 |
一、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国家建构与认同整合 |
二、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民族因素 |
第二节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制度内涵 |
一、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概念 |
二、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法理基础 |
第三节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功能阐释 |
一、实现央地关系中立法权的纵向配置 |
二、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权的重要手段 |
三、实现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之间的调和 |
第二章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优化的必要性 |
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现状及实效性考察 |
一、自治条例的立法概况 |
二、单行条例的立法概况 |
三、变通或补充规定的立法概况 |
四、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实效性考察 |
第二节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行使中的问题 |
一、自治条例同质化严重且有超越立法权限之嫌 |
二、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混同且民族特色缺失 |
三、变通与补充规定性质不明晰且行使不充分 |
四、自治法规司法适用情况较差 |
第三节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行使状况不佳之成因 |
一、立法权限不清晰 |
二、效力位阶不明确 |
三、立法程序不规范 |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正当行使的标准及优化思路 |
一、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正当行使的标准 |
二、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优化思路 |
第三章 纵向立法权配置的优化——以央地关系为视角 |
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立法主体 |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解释 |
二、变通或补充规定立法主体多样化之成因 |
第二节 自治条例的立法权限 |
一、中央与民族地方事权划分的规范分析 |
二、自治条例的“组织法”性质 |
三、自治条例的立法内容 |
第三节 变通或补充规定的界限 |
一、变通或补充规定的适用情形及边界 |
二、刑法变通规定的合宪性分析 |
第四节 自治条例和变通或补充规定的效力 |
一、理论基础:规范位阶和效力位阶的区别 |
二、自治条例并非民族自治地方的“小宪法” |
三、变通或补充规定优先适用的法理阐释 |
第四章 横向立法权配置的优化——以自治州为分析对象 |
第一节 自治州作为分析对象的原因 |
一、双重立法权是立法权限划分的规范依据 |
二、丰富的立法实践为立法权限划分提供了客观条件 |
第二节 单行条例立法事项的界定 |
一、规范内涵的澄清——基于立法原意的考察 |
二、“本民族内部事务”作为立法事项的合理性 |
三、“民族特色”的判断标准 |
第三节 特殊问题——自治州重叠立法事项的拆分与重构 |
一、自治立法权与一般地方立法权的重叠——基于立法实践的分析 |
二、地方立法权与自治立法权的界分 |
三、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法规的效力位阶 |
第五章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行使的程序优化 |
第一节 破解思路——立法程序的完善 |
一、地方立法条例的规范表征 |
二、程序法治视野下的立法图景——立法过程的程序化 |
三、破题:立法程序三阶段的划分 |
第二节 立法准备阶段:立法动议的初步达成 |
一、立法准备阶段之于自治法规立法程序的重要性 |
二、作为承载少数民族特点的民族习惯法的价值内涵 |
三、立法准备阶段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吸纳 |
第三节 正式立法阶段:在交涉和博弈中达成共识 |
一、立法审议阶段的协商空间 |
二、变通内容等重要条款的单独表决 |
三、立法批准阶段审查标准的多样性 |
第四节 立法监督阶段:严守法制统一的底线 |
一、备案审查信息的适度公开及制度优化 |
二、自治法规的合宪性审查的必要性及空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4)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转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学术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司法范式的基本内涵与形态演变 |
第一节 司法范式的基本内涵 |
一、司法范式的现代法治语境 |
二、司法范式的现代性内涵 |
第二节 司法范式的形态演变 |
一、自由主义范式的形式司法 |
二、福利国家范式的实质司法 |
三、程序法范式的协商司法 |
第三节 司法范式的演变逻辑及其局限 |
一、司法范式演变的逻辑线索 |
二、工商业时代的司法变迁及其局限 |
三、数字时代司法范式的转型升级 |
第二章 司法范式面临的数字化挑战 |
第一节 司法范式转型的信息化背景 |
一、信息时代的知识状态 |
二、元叙事的消散:信息时代的法治秩序变革 |
三、司法范式转型的困境与机遇 |
第二节 双重空间对司法场域的冲击 |
一、涉网案件管辖制度失灵 |
二、电子证据采信标准缺位 |
三、网络民意对司法逻辑的冲击 |
第三节 平台治理对司法“中心化”的挑战 |
一、自治高效的争议处理 |
二、群策共治的大众评审 |
三、事前预防的技术控制 |
四、激励规训的评分机制 |
第四节 司法智能化的转型张力 |
一、从信息孤岛到数据共享 |
二、从在场交往到远程审理 |
三、从“人与工具”到人机协作 |
第三章 司法范式的智慧化转型趋向 |
第一节 代码识别的自动化规制 |
一、证据规则的代码表达与识别 |
二、诉讼规则的代码表达与识别 |
三、管理规则的代码表达与识别 |
第二节 算法决策的程式化裁判 |
一、证据审查程式化 |
二、准据识别聚焦化 |
三、自由裁量标准化 |
第三节 分众在线的场景化运作 |
一、司法空间脱域化 |
二、司法供给分众化 |
三、司法交涉界面化 |
第四节 智能回应的平台化服务 |
一、诉讼引导智能化 |
二、申请受理移动化 |
三、解纷路径分流化 |
第四章 面向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重塑 |
第一节 法治范式转型:迈向智慧法治 |
一、法治范式转型的理论基础:反思要素 |
二、智慧时代的社会特性 |
三、开放融合的智慧法治观 |
第二节 司法价值:从场域正义走向数字正义 |
一、立足数字化期待 |
二、建立可视化交互 |
三、面向场景化需求 |
第三节 司法决策:人机协同与融合 |
一、以计算知识填补演绎逻辑 |
二、加强司法人工智能的论证性和可解释性 |
三、明确技术权力介入的边界和尺度 |
第四节 司法功能:数据驱动型纠纷预防 |
一、纠纷预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
二、纠纷预防何以可能 |
三、数据驱动型纠纷预防运行机制 |
结语 探索中国特色的智慧司法模式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项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第2章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项的内涵、特点与功能 |
2.1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项的内涵 |
2.2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项的特点 |
2.2.1 法定性 |
2.2.2 地域性 |
2.2.3 协调性 |
2.3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项的功能 |
2.3.1 推进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 |
2.3.2 保障地方立法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 |
2.3.3 完善立法工作机制,促进设区的市法治现代化 |
第3章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
3.1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存在的问题 |
3.1.1 立项民主化程度不高 |
3.1.2 立项科学性不够 |
3.1.3 立项程序不完善 |
3.2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存在问题的原因 |
3.2.1 立项理念的影响 |
3.2.2 立项力量的约束 |
3.2.3 传统体制的束缚 |
第4章 完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制度的对策 |
4.1 树立正确的立项理念 |
4.1.1 问题意识 |
4.1.2 统筹兼顾 |
4.1.3 以人为本 |
4.2 理顺立项工作关系 |
4.2.1 坚持党委领导 |
4.2.2 突出人大主导 |
4.2.3 重视政府作用 |
4.2.4 组织各方参与 |
4.3 完善立法立项工作机制 |
4.3.1 规范立法立项工作机构 |
4.3.2 规范立法项目征集时间 |
4.3.3 规范立项论证制度 |
4.4 拓展公众参与立法立项的路径 |
4.4.1 建立公众参与立项奖励制度 |
4.4.2 探索“互联网+”立项参与新途径 |
结语 |
访谈提纲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与科研成果清单 |
致谢 |
(6)核心素养视野下的学生社团功能调适研究 ——以四川省六所高职院校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设计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三)概念界定 |
1.社团与高职院校社团 |
2.素养与核心素养 |
3.功能与高职院校社团功能 |
(四)文献综述 |
1.关于高职院校学生社团的综述 |
2.关于核心素养的综述 |
3.关于学生社团发展核心素养功能的研究 |
4.对已有研究成果的评价 |
(五)研究设计 |
1.研究目的 |
2.研究内容 |
3.研究思路 |
4.研究方法 |
二、高职院校社团发展学生核心素养的现状 |
(一)调查工具与调查对象 |
1.调查工具 |
2.调查对象 |
(二)社团促进核心素养发展的表征 |
1.量表基本情况 |
2.社团活动情况 |
3.各类别学生在总体判断上的差异分析 |
4.各类别学生在六大素养上的差异分析 |
(三)社团之于学生核心素养发展的不足 |
1.社团对发展核心素养的作用不够充分 |
2.各类别人群的核心素养发展不够均衡 |
3.参加学生社团活动带来一些消极影响 |
4.高职院校学生社团自身建设存在不足 |
三、高职院校学生社团功能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学生:动机复杂、激情不足 |
1.入团动机不端 |
2.参团激情不足 |
(二)制度:存在不足、执行乏力 |
1.制度不够完善、存在一些不足 |
2.执行不够严格、力度不够强大 |
(三)管理:方式欠妥、效能低下 |
1.学生社团的管理方式欠妥 |
2.学生社团的管理能力较为低下 |
四、提高学生社团发展核心素养功能的对策 |
(一)“勇于探究”:丰富活动形式,发挥充分作用 |
1.探究活动开展的新形式 |
2.结合学院特色进行实践创新 |
3.广泛征集意见培养独立精神 |
(二)“乐学善学”:加强入团教育,均衡素养发展 |
1.组织入团讲座进行学习 |
2.引入竞争模式相互学习 |
3.召开述职大会取长补短 |
(三)“勤于反思”:加强社团管理,客服消极影响 |
1.不断反思改进管理理念 |
2.勤于反思改进管理方式 |
3.为社团配备高质量的指导老师 |
(四)“批判质疑”:完善社团制度,弥补自身不足 |
1.严格执行社团规章制度 |
2.不断完善社团规章制度 |
3.从制度上明确部门分工 |
(五)“人文情怀”:强化组织建设,建设更好社团 |
1.加强骨干培养,弘扬骨干文化 |
2.发挥党员作用,彰显先锋精神 |
3.营造社团氛围,加强情感交流 |
五、研究结论与存在不足 |
(一)研究结论 |
(二)存在不足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我国城乡变迁历史视域下的家庭档案记忆建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回顾 |
1.2.1 家庭档案研究综述 |
1.2.2 档案记忆研究综述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意义 |
1.4.1 理论意义 |
1.4.2 现实意义 |
1.5 研究创新点 |
2 家庭档案记忆与城乡变迁关系的理论研究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家庭档案 |
2.1.2 档案记忆 |
2.2 家庭档案记忆建构的理论分析 |
2.2.1 相关理论支撑 |
2.2.2 基于访谈调查的家庭档案记忆建构分析 |
2.3 城乡变迁及其对家庭档案记忆建构的作用探讨 |
2.3.1 城乡变迁及城乡关系演进 |
2.3.2 对家庭档案记忆建构的作用 |
2.4 本章小结 |
3 城乡共生阶段的传统家庭档案记忆建构 |
3.1 传统城乡社会及家庭分析 |
3.1.1 传统社会中的城市乡村 |
3.1.2 乡土社会中的家庭 |
3.2 家庭档案记忆建构的传统实践 |
3.2.1 家谱编修与管理的史实梳理 |
3.2.2 家谱编修与管理的规律总结 |
3.2.3 基于文本的家谱编修与管理动因分析 |
3.3 乡土社会对家庭档案记忆建构的作用 |
3.3.1 乡土环境需要家庭档案的产生 |
3.3.2 乡土文化决定家庭档案的内容 |
3.3.3 经济条件制约家庭档案的形成 |
3.4 本章小结 |
4 城乡分化阶段的现代家庭档案记忆建构 |
4.1 现代城乡社会及家庭分析 |
4.1.1 现代社会中的城市乡村 |
4.1.2 家庭的现代化发展 |
4.2 家庭档案记忆建构的现代演绎 |
4.2.1 家谱编修与管理的现代转向 |
4.2.2 家庭档案概念的产生与实践 |
4.2.3 现代档案研究与工作的介入 |
4.3 城乡分化阶段家庭档案记忆建构的特点 |
4.3.1 城乡传统与现代性的基本认知 |
4.3.2 现代家庭档案对家谱传统的继承 |
4.3.3 家庭档案记忆建构传统与现代的融合 |
4.4 本章小结 |
5 城乡融合进程中的当代家庭档案记忆建构 |
5.1 当代城乡社会及家庭分析 |
5.2 公共机构的家庭档案工作——基于93个地区的调查分析 |
5.2.1 档案馆的家庭档案工作 |
5.2.2 图书馆的家庭档案工作 |
5.2.3 博物馆的家庭档案工作 |
5.2.4 三类公共机构家庭档案工作的比较分析 |
5.3 城乡居民的家庭档案形成与管理——基于问卷调查的分析 |
5.3.1 问卷调查描述 |
5.3.2 问卷调查发现 |
5.4 当代家庭档案记忆建构的特点与问题 |
5.4.1 特点趋势 |
5.4.2 问题与成因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6 面向城乡融合的资源化家庭档案记忆建构 |
6.1 家庭档案记忆与社会记忆资源交互的理论分析 |
6.1.1 家庭记忆与社会记忆的共构 |
6.1.2 家庭需求与国家需求的耦合 |
6.1.3 家庭档案记忆构成社会记忆资源 |
6.2 资源化家庭档案记忆建构的主体构成 |
6.2.1 建构主体的形成路径 |
6.2.2 建构主体的结构职能 |
6.3 资源化家庭档案记忆建构的原则目标 |
6.3.1 完整保存家庭的档案记忆 |
6.3.2 推动城乡公平与权利平等 |
6.3.3 促进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 |
6.4 资源化家庭档案记忆建构的关键策略 |
6.4.1 增强意识,推动档案机构的转型 |
6.4.2 档案机构主导,多主体参与合作 |
6.4.3 资源入藏,重视档案主体性特征 |
6.4.4 档案开发,加强社会记忆的构筑 |
6.5 本章小结 |
7 总结与展望 |
7.1 总结 |
7.2 不足与展望 |
附录 |
附录1 访谈记录 |
附录2 调查问卷 |
图表目录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的科研成果及奖励 |
后记 |
(8)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研究 ——以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之争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论题及研究目的 |
二、研究综述 |
三、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 |
第一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中国实践与典型问题 |
第一节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控制权之争—以万科控制权争夺为切入点 |
一、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和主持权流于形式问题 |
二、董事会管理层自定薪酬问题 |
三、董事会管理层内部人控制问题 |
第二节 股东之间的公司控制权争夺—以新黄埔控制权争夺为切入点 |
一、大股东剥夺问题 |
二、董事会独立性缺失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上市公司基本原理:制度生成、本质与权源 |
第一节 上市公司:养成、嬗变与概念厘定 |
一、公司养成与嬗变 |
二、上市公司概念的厘定:法律形态及类型化 |
第二节 上市公司权力:权力溯源及权力类型 |
一、上市公司权力:权力与权利之辨 |
二、上市公司权力:权力溯源 |
三、上市公司权力:控制权、类型及实现途径 |
第三节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法益向性—对传统公司理论的再认识 |
一、公司本质的传统理论及权力配置的法益向性 |
二、上市公司本质及权力配置的法益向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考察 |
第一节 股东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 |
一、股东中心主义概述 |
二、股东中心主义的法经济学分析 |
第二节 董事会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 |
一、董事会及董事会中心主义生成 |
二、董事会中心主义确立的逻辑路径 |
三、董事会法律属性的传统认识论 |
四、董事会中心主义之弊端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目标、宗旨与基本原则 |
第一节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目标与宗旨 |
一、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应当坚持股东利益 |
二、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应兼顾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 |
第二节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基本原则 |
一、效率原则 |
二、社会责任兼顾原则 |
三、分立与制衡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科学与否的判断标准—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视角 |
第一节 非正式制度因素分析 |
一、对于公司本质的认识 |
二、公司的文化 |
三、社会对公司的责任和道德要求 |
第二节 正式制度因素分析 |
一、公司的股权结构 |
二、董事会制度 |
三、监事会制度 |
四、经理层制度 |
五、外部制度 |
第三节 实施机制因素分析 |
一、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相关制度设计是否合理 |
二、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运行成本是否经济且有效率 |
三、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信息交换机制是否流畅 |
四、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权力主体是否健全、制衡理念是否得到了贯彻 |
五、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惩戒成本是否有足够的威慑力 |
六、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中的激励机制是否得到了落实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股东权力运行 |
第一节 股权结构及衡平规则 |
一、股权结构的类型 |
二、我国单层股权结构下控制权股东的法律规制 |
三、协议控制权及其控制权股东的法律规制 |
四、双层股权结构及衡平规则 |
第二节 股东提案权修正与完善 |
一、股东提案权基本认知 |
二、股东提案权制度比较考察 |
三、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高管薪酬约束及股东投票权 |
一、高管薪酬现状分析 |
二、高管薪酬约束比较法考察 |
三、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制度约束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董事会权力运行 |
第一节 董事会组成、原则和功能定位 |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一、独立董事独立性缺失 |
二、增强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途径 |
第三节 董事自我交易约束 |
一、自我交易的披露约束 |
二、自我交易的股东大会批准约束 |
三、自我交易的董事会批准约束 |
四、其他约束 |
第四节 董事权力与股东权力的协调 |
一、董事会成员不应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
二、董事的自由决定权应受到保障 |
三、董事会与股东大会权力的具体分配 |
四、董事职务的解除 |
五、董事会集体责任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监事会权力运行 |
第一节 监事会制度的比较考察 |
一、监事的任职资格 |
二、监事的任期 |
三、监事的选任与解聘 |
四、监事(会)职权与责任 |
五、监事的薪酬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修正 |
一、我国公司法关于监事会相关规定的评述 |
二、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建议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三峡工程决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方法与思路 |
四、论文的创新之处与难点 |
第一章 民国时期开发三峡水力资源的初步设想与勘测(1918—1948) |
第一节 国人的三峡设想与首次勘测 |
一、孙中山首次提出开发三峡水力资源设想 |
二、首次勘测三峡水力资源 |
第二节 美国人的三峡开发计划与夭折 |
一、潘绥计划 |
二、萨凡奇计划 |
三、三峡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 |
四、萨凡奇计划的中止 |
第二章 三峡工程的早期方案制定(1949—1977) |
第一节 毛泽东描绘三峡蓝图 |
一、水利是工农业生产的中心环节 |
二、“毕其功于一役” |
三、中苏合作开展查勘 |
第二节 林李之争与三峡决策 |
一、最初的争论 |
二、南宁会议上的“御前争论” |
三、周恩来查勘三峡与成都会议 |
第三节 三峡工程第一次筹建热潮 |
一、“积极准备充分可靠”:三峡科研大协作 |
二、200米蓄水位的初步设计工作 |
三、“有利无弊” |
第四节 三峡工程的实战准备——葛洲坝水利枢纽的兴建 |
一、葛洲坝水利枢纽的提出 |
二、建设中的波折 |
第三章 三峡工程的深入研究论证(1978—1988) |
第一节 重提三峡工程 |
一、坝址选择 |
二、纷争再起 |
三、邓小平的三峡之行 |
第二节 三峡工程第二次筹建热潮 |
一、三峡工程加速上马与“翻两番”战略目标 |
二、审查通过150米蓄水位方案 |
三、用改革的办法建设三峡 |
第三节 关于工程近期能否上马的争论 |
一、蓄水位之争 |
二、党内外的争论 |
第四节 三峡工程的重新论证 |
一、开展重新论证 |
二、论证中的论争 |
第四章 三峡工程的兴建决策(1989—1992) |
第一节 三峡工程重新进入决策进程 |
一、历史的插曲:围绕《长江长江——三峡工程论争》一书的争论 |
二、江泽民视察长江 |
三、“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命脉” |
四、三峡工程论证汇报会 |
五、审查通过175 米蓄水位方案 |
第二节 表决定案 |
一、三峡宣传热 |
二、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三峡工程议案 |
第五章 三峡工程的建设实施(1993—2009) |
第一节 施工准备阶段 |
一、开展前期准备工作与施工 |
二、三峡工程正式开工 |
第二节 工程建设期 |
一、一期工程建设 |
二、二期工程建设 |
三、三期工程建设 |
第三节 三峡移民政策 |
一、实施优惠政策 |
二、外迁移民安置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10)组织理论视阈下的地方政府创新工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相关背景与选题意义 |
(二)研究问题与研究目标 |
二、文献述评 |
(一)经典范式与代表观点 |
(二)文献评析与研究展望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数据 |
(一)基本思路与结构安排 |
(二)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
四、创新之处与研究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构建地方政府创新工具的组织理论基础 |
一、地方政府创新工具的基本概念 |
(一)地方政府创新的概念内涵与特征要素 |
(二)地方政府创新工具的概念界定与关键节点 |
二、地方政府创新工具研究的理论源流 |
(一)理性-工具:封闭系统观点下的组织理论 |
(二)结构-功能:自然系统观点下的组织理论 |
(三)情境-权变:开放系统观点下的组织理论 |
三、地方政府创新工具的分析框架 |
(一)地方政府创新的生成机理分析 |
(二)地方政府创新工具的理论建构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地方政府创新工具的适用性分析 |
一、地方政府获取创新工具的迫切性 |
(一)地方政府动态适应性的自觉选择 |
(二)地方政府组织要素的工具化走向 |
二、地方场域适用创新工具的约束性 |
(一)创新工具嵌入本土语境的局限 |
(二)创新工具适应地方情境的掣肘 |
三、地方政府使用创新工具的可行性 |
(一)探索地方政府创新工具的条件与动力 |
(二)地方政府创新工具逻辑框架的操作化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地方政府创新的“迷思”工具 |
一、“迷思”及其工具化的原理解析 |
(一)“迷思”工具的内涵与由来 |
(二)“迷思”工具的原理与功用 |
(三)“迷思”工具的实现手段 |
二、地方政府创新语境中“迷思”工具的使用说明 |
(一)基于文本描述的“迷思”工具内容梳理 |
(二)基于个案还原的“迷思”工具使用过程追踪 |
三、以“迷思”工具助推地方政府创新实践 |
(一)确保“迷思”吸纳的精确嵌合 |
(二)避免“迷思”排异的创新失效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地方政府创新的结构工具 |
一、结构及其工具化的原理解析 |
(一)结构工具的内涵与由来 |
(二)结构工具的原理与功用 |
(三)结构工具的基本形态 |
二、地方政府创新语境中结构工具的应用说明 |
(一)基于文本描述的结构工具形态梳理 |
(二)基于个案还原的结构工具应用过程追踪 |
三、以结构工具助推地方政府创新实践 |
(一)保持形态设计的动态匹配 |
(二)规避形态错位的创新风险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地方政府创新的文化工具 |
一、文化及其工具化的原理解析 |
(一)文化工具的内涵与由来 |
(二)文化工具的原理与功用 |
(三)文化工具的实现方法 |
二、地方政府创新语境中文化工具的运用说明 |
(一)基于文本描述的文化工具方法梳理 |
(二)基于个案还原的文化工具运用过程追踪 |
三、以文化工具助推地方政府创新实践 |
(一)保证方法运用的认同激发 |
(二)预防方法失灵的创新中止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国外各类公共部门创新奖项的评价标准汇编 |
附录二:国内各类公共组织创新奖项的评价标准汇编 |
附录三:历届获得“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的奖项名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方案仍在征集论证中(论文参考文献)
- [1]教育即论证 ——库恩论证教育理念与实践研究[D]. 陈雨萌. 华东师范大学, 2021
- [2]明代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贸易研究[D]. 张晓明. 辽宁师范大学, 2021(09)
- [3]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研究 ——功能、困境及优化路径[D]. 李燕林. 吉林大学, 2021
- [4]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转型[D]. 帅奕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5]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项问题研究[D]. 李春芳. 湖南科技大学, 2020(06)
- [6]核心素养视野下的学生社团功能调适研究 ——以四川省六所高职院校为例[D]. 董铃. 西南大学, 2020(01)
- [7]我国城乡变迁历史视域下的家庭档案记忆建构研究[D]. 谢鑫. 武汉大学, 2019
- [8]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研究 ——以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之争为视角[D]. 唐军.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三峡工程决策研究[D]. 武菲.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4)
- [10]组织理论视阈下的地方政府创新工具研究[D]. 张舜禹. 吉林大学, 2019(10)